正文
总的精神是提高申报质量和整个审核周转速度。
3、审核期发行的不规范的事件是审核中重点关注的事情,即使在会时间已经过了三年,仍然属于审核期发生的不规范的事件。申报前有一些不规范和瑕疵,通过辅导进行了规范和解决是符合发行条件的,申报后从申报之日起就会视同上市公司来要求,多规范运行半年再申报比抢报会半年更有利。保荐机构要从公司领导层面指导思想要掌握监管理念,不要冲动、抢跑。
(二)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改动比较大
1、只有在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被立案或行政处罚时才可申请中止。
2、
更换保荐机构的可以申请中止,但是限定了两种条件,
经发行部批准允许更换,更换完的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会比较高,通常中止的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要先撤回去。
3、
更换律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均不用中止。
相关中介机构须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交接完成后及时到发行部办理更换手续,中介机构有责任保证项目的平稳运行,没有变更前原签字人承担责任。在审核环节实现无缝对接,不能用变更来调节审核节奏。
(三)报送上会材料的时间要求
目前综合处通知报上会材料但没有报送的有四五十家,按照规定允许的准备时间只有30个工作日,如果不能报送,是可以直接终止审核的。过渡措施为:过渡期内(自下周一开始10个工作日内)尽快报送,否则将启动现场检查。目前上交所目前组建了20人左右(编制为80人)的队伍、深交所组建了40-50人(编制为100人)的队伍,将完全有能力迅速展开现场检查。如果检查完后还不报送,会直接终止并可能对中介机构进行提醒或采取监管措施。
另外,在做书面反馈意见回复的同时应注意更新预披露,更新预披露稿较粗糙会对审核不利,希望大家重视。以前是把反馈意见和更新预披露同时挂网,现在新的要求是通知报上会材料的时候就会把反馈意见挂网,这个时间点理论上讲就是计算30个工作日的起点。
(四)关于需要复核的范围有变化
复核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过去范围很广,这次监管问答把复核的工作压缩了。
(1)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经履行复核程序后,如果履行了复核的程序可以申请恢复了;
(2)最近六个月中介机构签字人被行政处罚的需要复核,出现上述情形要及时报告,谁被处罚谁出。
还有一种不在规则范围内的事,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初审会后预期不能过会了,紧急申请终止。目前初审会到发审会时间很短,原则上已经排发审会的项目不太建议撤回。
1、请保荐机构对本着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在审项目中处于中止状态的、长期不回复的保荐机构可通过内核等程序先看一下,感觉确实不成熟的,可以先撤回。等安排现场查再申请撤回的,仍然不影响现场检查,有的已申请撤回项目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明显问题的,机构部还是会对保荐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2、目前在审排队的企业467家,终止和延迟状态的有200来家,扣掉后在审的项目实际只有200多家,今年一年IPO累计审结接近550家企业,在审的项目只是半年的审核量,审核节奏常态化(现在一般周三四初审会,下周三发审会)已实现,这个转变要对发行人讲透。有的企业希望晚点安排发审会以便把2014年从报告期甩出去。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晚点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堰塞湖的解决重点看审核周期而不是数量,如果审核周期保持6-7个月,那就不叫堰塞湖。
3、新的监管问答调整是小改动,把中止等要求改动了一下,使审核程序更明确,对保荐机构申请文件报送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大家回去认真学习新流程。
第一、正确理解新监管问答,就是使IPO、再融资的审核透明化,不要过度解读,需要认真执行。
第二、需要券商去做好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打消“以时间换空间”念头,要克服恐惧心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合规审理,作为保荐机构要保持“求真务实”专业作风,拖延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在执行新监管问答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反馈到发行部,便于发行部把政策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