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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策划】5G排行榜热议下的冷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 4 年前


 作者:   

李   雪  China IP

张翼翔  China IP

编者按:2019,中国5G商用元年!6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四家电信运营商发放了5G商用牌照,标志着早已在舆论场上喧沸日久的5G技术,正式迈出了落地走进千家万户的步伐。与此同时,全国各地5G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各大移动终端厂商争先恐后地推出5G手机,5G技术在方方面面都为人们所日渐熟知,我们已真切地听到了5G来临的脚步声,畅想着5G技术将要绘就“万物互联”的美好未来蓝图。

5G技术带给了人类社会无限机遇,但挑战也随之而来。举例而言,不同产业的不同供应链结构以及新产品商业前景的不确定性,就可能会给5G时代的跨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造成问题,这在2019年汽车通信领域出现的系列专利纠纷与反垄断纠纷案件中便有着生动体现。本期封面故事中,我们也将为您梳理5G时代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所面临的系列挑战和问题。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热忱相信,冷静思考。5G启航,未来已来!



前言:透过失之简略且绝对化的各种“5G专利排行榜”,深入挖掘5G专利形成和标准制定的事实与逻辑链条,我们更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评估5G竞争格局、衡量企业5G技术实力,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多变性极高,难度极大的工作。



随着2020年到来,5G也离我们更近了。经过2019年这个热闹非凡的“全球5G商用元年”,5G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布局已蓄势待发。未来的5G世界将是怎样一番图景?或许没有人能准确预测。不过,根据产业为我们描绘的蓝图,5G将是一个全新的“万物互联”时代,这个崭新时代所创造的机遇,将不可限量。

为了抓紧5G带来的机遇,过去几年中,中外各方都在全面加快5G战略布局,全球通信领域的各大知名企业亦纷纷将5G摆在其发展战略的前列位置。没有人会否认,人类社会的发展面貌将因5G技术的推广普及而焕然一新。正因如此,5G标准的制定过程充满了全球合作与竞争,无论是身处其中的各家企业,还是监管者和大众舆论,都密切关注着这场5G时代变革中产业格局的变化。国外多家机构相继发布了有关研究报告。特别是2019年2月德国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发布的名为“谁是5G竞赛的领跑者” (Who is leading the 5G patent race?)的分析报告,一经推出便很快引来大量媒体转载与舆论关注,在国内也引发热议。那么,究竟怎样看待热门的5G专利格局问题,才是冷静思考的正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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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声明数量是实际的“SEP”数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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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清楚认识到,基于技术标准化的特点以及5G技术本身的复杂性,评估5G专利格局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件高度复杂且困难的事情,遑论目前5G标准制定进程尚未全部结束[1],多数5G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尚在审查阶段。令人遗憾的是,IPlytics的报告正是在当下5G专利还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份所谓的“企业5G标准必要专利排行榜”。更加令人遗憾的是,该报告根本上错解了作为其分析基础的相关数据所涉概念本身的意涵,由此,我们当然无法指望其能够通过分析得出可靠的结论。
上述IPlytics分析报告中的图表2名为“5G SEP数量前5企业排行榜”,该图表似乎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即该报告所依据和采用的数据是各相关企业实际拥有的5G SEP的数量;然而,其真正依赖的数据却是相关企业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提交的5G标准必要专利(SEP)声明数量。问题是:声明的“SEP”就是“SEP”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理解SEP是如何产生的,以及SEP声明到性质究竟如何。
SEP的产生必然涉及两个不同机制下进行的活动,即技术方案标准化和技术方案专利化。首先来看技术方案的标准化过程。3GPP是蜂窝技术的全球性标准化组织[2]。在3GPP工作组中,为了满足所开发标准的特定性能要求,任何成员都可以提供解决方案。所有相关的技术方案经过竞争,技术性能最优者将被纳入标准。为了最终形成并甄选出最优技术方案,参与标准制定的各成员既竞争又协作。有数据显示,3GPP在1999 年至2014年制定3G和LTE标准期间,只有大约16.7% 的技术提案最终被纳入标准。有实质性意义地参与3GPP标准开发(而非仅仅是派代表出现在会议现场),依赖的是持续不断的巨额研发投入。因此,那些长期参与且不懈努力贡献最佳技术规范的公司,在3GPP成员中间最终赢得了高度的信任与信誉。
其次来看技术方案专利化的过程。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往往都会采取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其提交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周期很长,通常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五大步骤。实践中,一般专利申请受理18个月之后就要公布。该申请最终能否获得授权,取决于其后漫长的实质性审查的结果。至此,不难得出结论:SEP就是那些在3GPP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被纳入标准、同时又经过有关国家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后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换言之,只有那些被纳入标准且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才是SEP。
接下来再看ETSI知识产权政策中SEP声明的内涵。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发现和识别可能的标准化必要专利,以此避免可能因为无法得到该专利许可而导致整个标准制定或实施受阻[3]。因此,ETSI知识产权政策非常强调尽早让ETSI知晓标准必要专利的存在,ETSI的及早知晓则有赖于ETSI成员对存在或可能存在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情况的及时声明。根据该政策第4.1条,对提交技术方案的成员而言,若其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对标准来说可能是必要的,则该成员负有诚信义务提请ETSI注意到这一情况。ETSI知晓后,应当立即要求该成员在三个月之内做出其愿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条件提供许可的不可撤销的书面声明[4]
必须指出的是,ETSI成员对其任何可能具有必要性、而非仅仅是确定具有必要性的技术提案负有及时披露的义务。该披露义务是通过成员企业自行填写知识产权许可声明表格来完成的,具体包括一般性声明表格和特殊性声明表格两种。前者是成员就其必要的或可能必要的专利提供一揽子FRAND许可承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某项必要或可能必要的专利做出FRAND许可承诺或表明不予许可,其附表专门用于填写该特定专利或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的说明。ETSI鼓励成员填写一般性声明表格,做出一揽子FRAND许可承诺,因为这明显有利于减少由于必要或可能必要的专利的许可问题导致标准制定受阻的风险。ETSI接收到成员填写并提交的声明信息后,会将其录入公开可查的ETSI在线数据库。需要注意的是,ETSI并不负责核查相关信息的有效性、相关性,也不负责审核所声明专利是否真是必要的或可能必要的[5]
至此,正确理解SEP声明这一概念的意涵便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其一,某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确定具有必要性或可能具有必要性,完全依靠成员企业自行判断并决定。一些成员判断的准确率相对较高,一些则可能较低,也不排除一些成员故意采取过度声明的策略。如此一来,声明的SEP肯定无法与真实的SEP等量齐观,且只有后者才具有用来一较高低的实际意义。其二,设计SEP声明制度的初衷不在于提供必要专利的准确图景。技术提案标准化及专利化的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客观上无法指望也不应该要求成员企业就其某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确定具有或可能具有必要性做出完全准确的预判;为了满足及时披露的义务,成员企业不得不根据经验推测并据此作出相关声明。其三,ETSI要求各成员及时做出SEP声明,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要求成员及时承诺就那些可能是或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提案提供许可,以此确保标准制定的顺利进行。因此,SEP声明的功能不是提供必要专利的信息,而是提供权利人给予FRAND许可的承诺。

在澄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IPlytics的数据分析,自然不难发现其根本性谬误之所在。简言之,IPlytics报告将相关企业声明的5G SEP等同于其实际拥有的5G SEP,完全忽略了必要性审核这一重要因素。马修·诺布尔(Matthew Noble)、简·穆蒂米尔(Jane Mutimear)和理查德·瓦利(Richard Vary)在“如何判定5G竞赛领跑者”(Determining which companies are leading the5G race)一文中,通过图表更加形象生动地展现了IPlytics分析方法的不可靠(见图1、图2)。

 

图1 根据声明数量统计的九家企业5G SEP占比排名

(2019年4月下载ETSI数据库中截至2018年10月1日已有声明的数据)[6]

 

图2 根据声明数量和无线星球案确定的专利必要性比率统计的九家企业5G SEP占比排名

 (2019年4月下载ETSI数据库中截至2018年10月1日已有声明的数据)

 

显然,在5G标准制定尚未完全结束,大量5G专利申请尚在待公布、待审查的现阶段,要获得5G专利必要性比率是不可能的。马修·诺布尔等人在其文章中利用英国高等法院在无线星球案中所确定的4G专利必要性比率,对九家企业的5G SEP占比排名进行了必要性审查(见图2),虽然该必要性比率未必一定能够完全准确反映5G必要专利分布格局,但其确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到使用5G SEP 声明的原始数据进行排名是一种不可靠的做法,必要性审查这一变量的加入将很大程度上改变基于原始数据的排名。经过必要性审查这一变量过滤的数据分析方法才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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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报告截取的SEP声明数据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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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必要性审查问题之外,IPlytics等机构的分析报告基于5G SEP声明数据而作出,那么,这些报告对声明数据的截取方法本身是足够准确可靠的吗?令人遗憾的是,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IPlytics “如何判定5G竞赛领跑者”一文中清楚地指出,目前几乎所有的5G专利分析报告都采用ETSI在线数据库中的5G SEP声明数据。但是,这些机构却一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成员企业提交声明的日期与该声明信息在数据库中呈现出来的日期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且对已提交的每份声明而言,该时间差未必是相同的。这意味着,各机构以报告分析日当天截取的声明数据作为研究、对比的基础,而由于声明信息上传时间差的缘故,该截取的数据并非截止分析当日所有已提交声明的数据,换言之,当日数据库信息无法完整呈现各成员企业实际已提交声明的状况。

此外,由于各成员企业各自提交声明的节奏、进度各不相同,ETSI在线数据库的信息滞后性,对成员企业在某个特定日期实际已提交声明数据与当日数据库所呈现的声明数据之间的差距大小,可能有着显著的影响。例如, “如何判定5G竞赛领跑者”一文统计了截至2018年年底ETSI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未收录的各企业专利声明数量(见图3)。

 

图3 截至2018年底ETSI专利声明数据库未收录的各企业专利声明数量(9、11、12月)统计


由图3可知,由于数据上传滞后性,仅在2018年9月和11月,就有来自OPPO的超过300个专利声明和来自苹果的超过350个专利声明,未能在2018年年底的ETSI在线数据库中得以呈现。如果不考虑这个数据呈现滞后性的影响,则数据截取将存在明显的、显然足以改变分析报告结论的遗漏。非常可惜的是,这正是目前IPlytics等机构基于SEP声明数据进行分析时的做法。不仅如此,IPlytics报告虽然显示了发布报告的日期,相关分析图表却并未显示截取数据的日期,导致其数据分析更加缺乏透明度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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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岂止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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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蜂窝技术的迭代产物,5G本身的技术复杂性远远高于3G、4G,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也远不止“网速”这么简单。5G时代将是一个全新的万物互联时代,具体来说,增强移动宽带(eMBB)、海量物联网(mMTC)、无人驾驶(URLLC)三大应用场景,都需要庞大复杂的5G来大显身手,甚至将主导5G的发展。此外,8K超高清显示、4K高清同步课堂、远程医疗、无人机救援等一系列创新应用,已经在5G技术下初试拳脚。中国科学院院士尹浩表示:“5G发展不是一项技术的‘单打独斗’,而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共同产生的‘核聚变’。”可见,5G技术涵盖的范围更为宽广、体系更为复杂,其中充满着未知数。

正因如此复杂,5G标准实际上是一个分阶段、分功能逐个构建的标准体系,包括5GNR新空口标准、3GPP-RELEASE-14规范(5G标准研究)、3GPP-RELEASE-15规范(第一版5G标准)、3GPP-RELEASE-16规范(完整版5G标准)等系列版本。目前各家机构统计的企业“5G专利排行榜”,其实是基于上述多个版本的专利合集。也就是说,相关报告呈现出来的信息仅仅是各企业专利的总数,而无法看到各家企业在各版本标准上的专利布局等重要信息,这反映出在许多相关报告中专利数据本身的多维度被“削足适履”地强行统一了。举例而言,企业A的业务主要集中于通信设备领域,其5G专利其实多属5G NR标准;企业B手握大量的通信技术专利,其专利多偏重于RELEASE-15规范。两家企业的业务侧重、技术路线、专利布局均有着显著差异,此时,仅仅比较二者的专利数量,得出的结论又如何能不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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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思考:无需“唯数量”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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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透过失之简略且绝对化的各种“5G专利排行榜”,深入挖掘5G专利形成和标准制定的事实与逻辑链条,我们更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评估5G竞争格局、衡量企业5G技术实力,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多变性极高,难度极大的工作。在现阶段,仅用5G SEP声明数量评估5G专利格局、衡量各企业的5G技术实力,无论就其方法意义还是数据本身的准确性而言,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概言之,靠“唯数量论”思维,既难以准确勾画全球5G专利的总体格局,亦无法为参与5G标准制定的各大企业公平地排列座次。在搭建5G这座摩天大厦的工程中,国内外各家企业都是必不可少的奠基人。未来的市场与竞争,或许更多是在与不同产业间的垂直许可之间展开,从而真正实现5G时代的万物互联。
总结言之,在热闹的5G排行榜之争背后,业内人士应始终保持对技术标准政策的全面准确认知,秉持谦抑谨慎的态度,摆脱对数据性质与意涵的误读与偏见,避免向行业内外传递错误的信息;而媒体与大众也不应忘记5G技术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及准确认知其本质的困难程度,自觉走出“唯数量论”的传统思维定势。或许,这才是对孜孜不倦推动着世界进步的5G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者们最大的尊重。
注解:
1.将于2020年3月冻结的R16标准,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5G标准。
2.参见https://www.3gpp.org/。
3.参见1.1 of 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Version adopted by Board#94 (19 September 2013)。
4.参见6.1 of ETSI IPR Policy。
5.参见3.1.2 of 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Version adopted by Board#94 (19 September 2013)。
6.本文所有图表均摘自Matthew Noble, Jane Mutimear, Richard Vary《Determining which companies are leading the 5G race》一文,载www.IAM-media.com, JULY/AUGUST 20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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