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网舆勘策院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资讯!依法治天下、一语观乾坤。网舆勘策院由具有丰富互联网管理经验的法律专家主办,洞察互联网动态,聚焦法律与政策,为互联网精英、公务员、法务、公共事务、律师、高级知识分子、法学师生提供行业资讯和法律与政策研究服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参考消息  ·  日本开始撤侨 ·  3 小时前  
参考消息  ·  “440架无人机!俄发动大规模空袭” ·  昨天  
参考消息  ·  特朗普:俄罗斯退出,是个错误 ·  2 天前  
参考消息  ·  21国外长发表联合声明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网舆勘策院

杨明 | 跟着判例学法律(七)一起修缮文物是否改变原状的判例给文物执法的启示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5-03-13 23:08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本案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之争有普遍性,判例关于原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如何理解“原状”?上述原告的主张就是“现状”。原告的意思很明显,孙某某的修缮只能是维持现状。当然维持现状的修缮才符合原告的利益。而被告YZ市文物局、一二审法院的态度,“原状”≠现状,“原状”≠初始状。这样才符合文物保护的最大利益。

YZ市文物局和一二审法院的态度是文物界的普遍共识。“一般来说,文物的原状,是指它产生和历史的形成的状况,不一定是文物最早的状况。不同类别的文物原状的内容,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的特点。总的来说,文物的原状内容应包括:①文物规模(或范围)和布局(或分布)及其相互关系;②建筑结构、形式、法式以及主要材料;③文物形式、内容和艺术手法;④文物周围的地形、地貌、自然环境以及历史环境,等等。这并不是说,每处文物的原状都需具备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而要根据每处文物的具体情况来研究确定。”“所谓原状是相对的,把它绝对化是不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讲话》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审 法律出版社)

具体来讲,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原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态:一是实施保护之前的状态;二是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注意:是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三是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后支撑,但保留原构件和原有机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四是文物价值中所包含的原有环境状态。

但是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不属于文物原状。


四、一点启示

本文案例虽然是因行政许可争议之诉,但对于承担对文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文物执法者而言,关于理解和把握“原状”也有启示。即 :即使是划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也有不是文物的建筑,修缮不是文物的建筑应不属于修缮文物,文物执法者慎重处理涉及“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举报和案件。

现实当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例如,建于1930年代的A市某人故居小洋楼(带院落的独栋别墅)2010年被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划定在院墙之内。1980年代,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老百姓以该小洋楼的院墙为一面墙在院内盖了平房。房管部门也为平房颁发了房照。后来(划定文物之前)老百姓在院墙临街一侧开了门脸,形成门脸房。2024年,平房的使用者甲装修门脸房(改变平房内部隔断结构,更换大门和店招),影响了邻居乙的生意或者生活。乙向文物执法者举报甲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理这个案子,需要回答几个问题。第一,平房是否文物的一部分?第二,文物的原状是否包括平房?第三,哪些是需要保护的文物原状?

文物界普遍的共识是,文物的保护和维修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的原则,是由文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关于文物的概念是“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笔者理解,无价值的遗存不应是文物,不需要保护。《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其第十一条说:“ 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笔者理解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尊重为古建筑所做的“正当贡献”。换句话说,不“正当贡献”不一定要尊重。二是“价值甚微”的东西在修缮时视情况可以“被去掉”。

由此观察上述小洋楼的举报问题。笔者以为,第一,平房的建设,谈不上对原建筑的“有价值”的“正当贡献”,不宜认定为文物,因此即使被划定在文物保护范围之内,也无需保护。修缮平房也不宜认定为修缮文物,也就无需经过审批。笔者以为,即使上报修缮方案,文物管理部门也未必批复。因为如果批复了,相当于认定了平房的文物属性。第二,院墙是原建筑的一部分,应认定为文物的一部分,需要保护。由于当初建设平房和后期拆改院墙为门脸时,该院落还不是文物,因此当初的建设、拆改行为并不违法。如果装修门脸不扩大对院墙的拆改程度,不对院墙有新的破坏,可不认定为修缮文物。第三,如果日后对该文物进行统一修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请走平房的住户,拆除平房,恢复原状。这一点,在很多城市的历史风貌街区整修时,都有成功的例子。

对于上述小洋楼平房的修缮问题,或许还会有一种意见,即使平房不是文物,但修缮平房是在文物保护范围之内,可以按照“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论处。这是否可以呢?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过于牵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是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安全和周围的环境”(《文物法学:理论与实践》李晓东著 紫禁城出版社)小洋楼院落内的平房是历史的产物,在小洋楼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即已存在,老百姓有生产生活的正当需要,文物的保护在能够确保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要兼顾和平衡这种需要。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同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要按规定逐级审批。何为“特殊情况”,追溯立法本意,“应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和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文物法学:理论与实践》李晓东著 紫禁城出版社)

从上述意义上说,如果认定修缮平房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未经审批,可以按照“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论处。因审批只有在“特殊情况”才有可能,而“特殊情况”“应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和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老百姓的平房修缮肯定不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不可能被批准,那老百姓就永远不能修缮自己的平房,这岂不是罔顾民生。因此笔者以为,上述可以“按照‘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论处”的意见是对《文物保护法》相关立法本意的误读。

本文个人观点,谨供参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讲话》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编审 法律出版社
2.《文物法学:理论与实践》李晓东著 紫禁城出版社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