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招标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承担牵头人责任,联合体小股东自愿与控股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含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应自建能力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内容(若为联合体投标,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任务内容)。
第八条 特许经营者(含联合体成员)中标后,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许经营者(含联合体成员)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自建任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二)特许经营者(含联合体成员)承诺投入自建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与自建任务有关工程内容相匹配,且须满足国、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除自建任务外,其余工程内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条 特许经营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初步协议,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后90日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特许经营者不具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应当按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规定,选择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组建后90日内由项目法人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未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按初步协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计入企业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含联合体成员)自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须满足本意见第七、八条有关要求。如不满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未确定前,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提前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待项目法人确定后,将该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移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应在勘察设计文件内响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权限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市州组织实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特许经营者及项目法人应切实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缩短桥梁及隧道长度、缩小桥梁跨径、取消桥梁、降低技术指标或参数、降低高边坡防护能力等负变更及对重大病害处治的正变更,变更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审查,变更后的安全保障系数不得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水平,不得因设计变更降低公路的韧性及防灾抗灾能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发展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对违规变更、规避审批、未批先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资本金应当为企业自有资金或项目非债务性资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资本金到位时间和进度应符合特许经营者与招标人签订的初步协议、项目法人与招标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者承担自建任务的,按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进度等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建设期资金安排计划和年度资金到位计划(含资本金),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项目特许经营者及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资金,不得抽回、挤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和建设资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项目法人或者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银行开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抓紧完成全面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法人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并组织设计文件报批。初步设计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以及监理、施工招标和承包人驻地建设等进场准备(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的应签订施工合同),8个月内完成国土用地组卷上报。项目法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申报时限应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要求。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完成的,依据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报批以及国土用地手续办理等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及能力应当满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应遵守“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理念,贯彻落实部、省相关建设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部、省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机构的监管。特许经营者应按《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交综规规〔2024〕8号)等规定,参与经营性高速公路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