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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再融资最新政策(10月证监会保代培训课件)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1-0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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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否决l家(截至2016.6.20)——云煤能源

2016 年撤回企业统计

2016 年上半年(截至5月底).共有183家撤回发行申请,其中因为法律原因撤回的共有37件,主要原因:

1 、定价问题。定价有失公允、频繁调整定价基准日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后来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等(20件)。

2 、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3件)。

3 、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1件)。

4 、认购对象问题,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参与认购的,无法充分披露出资人构成及认购资金来源、无法完成私募备案(6件)。

5 、公司治理缺陷问题。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控股股东涉嫌短线交易、房地产企业存在土地使用违规问题等(9件)。

四、再融资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发行方案

(二)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

发行方案——配股

目前大部分配股在申请材料中明确的配股数量为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的数量区间,与中国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须明确发行数量的要求不符。考虑到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要求股东大会确定配股数量区间的,发行人可经合法合规程序在已确定的区间内自行确定最终配售数量,但最迟应在报送会稿之前确定。

发行方案—优先股

1 、关于发行方式,应当在发审会前明确是一次发行还是分次发行。

2 、关于股东大会有效期,参照普通股的相关规定,—般为12个月,如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可延长至24个月。

3 、如果将发行方案中的“是否累积”条款设计为可累积,则需要参照以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案例,详细论证分析在会计处理方式上列入权益工具核算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以下发行方案部分均针对非公开发行)之定价原

1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的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

2 、创业板公司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期首日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注意: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原则的应当明确发行股数上限。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之调整发行价格

1 、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审核期间不允许调价,确需调整价格的,如股东大会已过有效期、发行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等,应当比较两次价格,根据孰高原则确定。

2 、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按照下属规定执行:

(1) 已过会或已领取批文的,不允许修改底价,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放弃发行或在批文过期后.重新申报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 已报申请尚未提交发审会的,允许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自主调整一次发行底价,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底价应当履行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1 、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已过有效期:

(1)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原则为1年.超过1年的接1年计算;

(2) 对于尚未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确定 定价基准日;

(3) 对于通过发审会审核后过有效期的情形,可以在过期之前召开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延长有效期,不用重新定价。

2 、关于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1) 增加募集资金总额或增加单个募投项目数额的;

(2) 增加新的募投项目的;

(3) 变更发行对象或认购数量的;

(4) 其他情形;

(5 )减少募集资金数额、募投项目,同时相应减少发行股数的,不视为发行方 案发生变化。

发行方案——长期停牌公司发行定价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计算发行价格(底价)。长期停牌的上市公司复牌后立即锁定发行价格(底价)的,发行定价不能切实体现公司股票价值。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公司复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待复牌20个交易日后,再行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底价)。

发行方案——涉嫌短线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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