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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情发生了转机:
广州近日公布《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中率先提出保障“租购同权”。
作为人口净流入的一线大城广州的“租购同权”试水,加之九部委153号文的落地,两端同时打开,终于给了住房租赁市场及相关融资渠道更大的想象空间。
2017年1月在上交所挂牌的“魔方公寓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住房租赁ABS。
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采取了双SPV交易结构。由魔方南京提供信托贷款给底层融资人,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底层资产为魔方中国及其北京、上海、广州3个子公司经营的30处物业部分公寓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租金收入。
这30处公寓物业合计租赁面积12.9万平方米,以“特定门牌号的公寓”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入池资产,入池房间数为4014间。
截至封池日,已出租房间合计3510间。
魔方公寓预计,资产池内预期租金和物业费总收入会超6亿,其中租金收入5.5亿,物业费收入5500万。
产品结构分层方面,采用了优先/次级支付机制,优先级共设3档,规模分别为1.1亿元、1.1亿元和1.3亿元,共3.5亿元,预期收益分别为4.8%、5%和5.4%;次级规模为3500万元。
此外,由魔方中国承担差额支付承诺义务,并引入担保人。
资金的连续供给对房地产企业至关重要。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房企融资面临的种种困境。本来,房企常见融资渠道有:
开发贷、信托融资、境内外发行债券、非标表外融资、股权融资
、资产证券化
。但近年政策的逐渐收紧,及金融业监管风暴的来袭,几乎全方位立体化封堵了房企各种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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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贷一般是房地产企业最为稳定和主要的融资模式,但是开发贷需要企业
“四证齐全”,同时资本金比例达到要求
之后才可以办理,而且开发贷款的额度是受抵押物价值的限制。这不仅难以满足房企扩张需求,也存在现金流错配等问题。而且银行贷款一般都倾向于大型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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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信托融资,本来那些
满足“四三二”的还可以借
道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监管风暴中关于
信托房地产融资的监管检查
中,银监会进一步明确了,
通过股债结合、合伙制企业投资、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模式变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及名股实债均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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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方面,自
2016年10月底以后,不
仅仅是两个交易所同时提高了房企发债门槛,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明显加
强了对于地产企业融资的监管。发改委则更是严禁地产商发行企业债用于商业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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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后,银监会就逐步严格房地产相关监管规则,同时要求将表外理财纳入监管体系,比照自营管理。而监管风暴开始后,对银行非
标业务的约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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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主要包括IPO和增发,定增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权益类融资方式之一:对上市公司无盈利能力要求,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相较而言,定增本是发行条件最低的股权融资方式。但今年新规下发后,定增融资之路也几乎走到了尽头。
相较于上述房地产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有比较突出的优势:发起人将自身持有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且满足中小企业主体的需求,而且通过信用增级,ABS产品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降低发行成本。
虽然在近期,部分住宅类ABS融资也存在一定收紧迹象,但正
由于ABS基础资产种类广泛,结构类型丰富,所以仍是房企外部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三、建房[2017]153号文及国办发(2016)39号文全文
(划重点)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大,但租赁房源总量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租赁住房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房问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
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
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