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后续进展情况(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刊发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4日
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23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 】59号),原文如下(具体账号以“***”代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上海司度在海通证券开立账户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8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基金)作为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同日,该资管计划在海通证券嵊州市西前街营业部开立了“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为***,上海股东账户为***,深圳股东账户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账户***.5月11日,该资管计划开立信用账户,资金账号为***,上海股东账户为***,深圳股东账户为***。
2015年5月12日,该资管计划信用账户转入资金7,000万元,5月19日,信用账户转入资金8,000万元,7月7日,信用账户转出资金1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