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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要目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公众号  ·  · 2021-05-31 18: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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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立法活跃、影响力案件频出。我国《民法典》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争议声中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大幅度修订后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未成年人法相关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需要将法律基本原理、规律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状况和成长环境进行深度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的修改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同时提出了更多需要研究的问题,迫切需要人们立足于新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需求,进行更具针对性、视野更为开阔和学科交叉性更强的研究。本栏目选取的三篇论文,分别从不同角度关注了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基础理论与热点争议问题。希望它们的刊登能够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深化与发展。

1.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路径

作者: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构建不应当继续停留在成年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而是需要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考察各国少年法所体现出的福利性、保护性乃至惩罚性特征可知,我国应当形成具有专门、独立性质和福利色彩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体思路是,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专门保护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提炼未成年人的司法规则,系统建构包含适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助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从仅仅关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扩展为包括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利的综合司法保护、国家主导多元化主体共治的保护体系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国特色

2.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
——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为切入点

作者: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为同时解决监护侵害案件中的犯罪认定与监护人资格撤销提供合一的程序平台。这种刑民程序合一的处理契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撤销监护人资格非讼程序特征,还可以探索国家干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新路径,推动国家责任理念在司法层面的落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专业化优势与实践探索为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监护侵害案件的刑法和民法问题提供了现实基础。应当在扩大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设置相应的程序,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前置程序并细化撤销后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民一体化;国家责任

3.刑法修正背景下性侵儿童犯罪的司法规制:理念、技艺与制度适用

作者:赵俊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内容提要:近年来,一些性侵儿童犯罪个案的司法处理引发广泛关注,背后反映出司法理念与公众观念变迁、与立法精神及司法政策导向之间的偏差,通过司法技艺实现妥当的处罚方面也面临挑战与短板。《刑法修正案(十一)》传递了加大惩治性侵儿童犯罪力度的导向,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明晰的规范依据,具有积极价值。鉴于我国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采用独特的既遂标准,刑罚结构设置特殊,对猥亵行为采用治安违法与刑事处罚二元分立制裁体系,刑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叠加司法理念和技艺方面所累积的症结,若处理不当,或有诱发罪刑失衡的风险,须通过准确、审慎、合理地司法适用予以防范。

关键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司法理念;加重处罚情节

【经济刑法】

4.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

作者:王志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再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定量要素就可构成该罪。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入罪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立法者侧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将权利人财产利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唯一保护客体或主要客体,不仅与现行刑法的体系安排相冲突,在危害后果的判断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困难,造成了刑事法网的不周延。复杂客体说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次的还原问题,错误地将价值上的“应还原”理解为事实上的“需还原”,造成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纠缠不清,不当贬低了秩序法益独立存在的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质上是制度依存性犯罪,立足于激励理论,只有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才应动用刑法予以制裁。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客体,进而在行为类型的确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上,剔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目的不相契合的因素,才可以更为合理地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体系。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个人法益;秩序法益;情节严重

5.论虚开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危险构造及其判断

作者:谭堃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虚开发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形式化认定使得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之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特征决定了其具体危险犯的属性,“情节严重”正是具体危险的规范提示。以具体危险犯的架构作为解释“情节严重”的基本路径,为虚开发票罪适用范围的教义学限定提供了可能。虚开发票行为是否产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应当以一般人所可能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作为基础,站在行为时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进行判断。此外,应当以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作为具体危险存在与否的基础性条件,判断虚开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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