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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贺剑:法教义学的巅峰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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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学力与篇幅,以下介绍仅以其代表者民法典评注为例。

(一)评注举隅

迄今仍在出版或使用的德国民法典评注共计十余种,依规模大小,可分为小型评注和大型评注。前者以单卷本居多,后者一般为动辄数卷、数十卷的大部头。

(1)《帕兰特民法典评注》(Palandt)。这是德国使用范围最广、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评注,单卷本,初版于1939年,以时任帝国考试委员会主席的Otto Palandt命名。但是创刊主编其实并非Palandt,而是另有其人。[25]二战期间共出6版,1949年第7版,此后每年一版,[26]至2016年时已是第75版。从第7版至今一直由慕尼黑的贝克出版社(C. H. Beck)出版。

(2)《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Staudinger)。这是迄今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民法典评注,[27]由当时的慕尼黑高等法院院长Julius von Staudinger创立。第1版始于1898年(《德国民法典》施行前两年),终于1903年,共6卷。第12版的出版周期为1973—1999年,历时26年,总计44卷。自第13版起不再成套出版,而仅根据需要随时更新个别卷册。目前是由两家大出版公司联合设立的塞利尔/德古意特出版社(Sellier/de Gruyter)出版。

(3)《慕尼黑民法典评注》(Münchener Kommentar)。1978年开始出版,由德国柏林自由大学Franz Jürgen S?cker教授与当时离婚法改革委员会的主席Kurt Rebmann(后任联邦总检察长)共同主编,迄今部分卷册已出至第7版,预计共12卷,一直由贝克出版社出版。

(4)《帝国法院民法典评注》(Reichsgerichtsr?tekommentar)。1910年由德国帝国法院创立,1945年后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接手,几乎完全由法官执笔。第12版始于1974年,终于2000年,共7卷20册,此后未再版。二战后由德古意特出版社出版。

(5)《索戈尔民法典评注》(Soergel)。1921年由Hans Theodor Soergel和Otto Lindermann联手创立,第1版时仅两卷,如今第13版则有21卷总计27册,一直由斯图加特的科尔汉默出版社(Kohlhammer)出版。

(6)《埃尔曼民法典评注》(Erman)。这是罕有的两卷本评注,由法学教授及曾任法官的Walter Erman创立,1952年第1版,如今已出到2014年的第14版。最初由明斯特的阿圣多夫出版社(Aschendorff)出版,目前由其与科隆的施密特出版社联合出版。

(7)《尧尔尼希民法典评注》(Jauernig)。由Othmar Jauernig教授创立,1979年第1版,最新版为2015年的第16版,单卷本。目标读者为法科学生以及对法律问题感兴趣的非法律人,[28]由贝克出版社出版。

(8)《民法典替代评注》(Alternativkommentar)。第1版始于1979年,终于1990年,共6卷,此后未再版。主编为当时的下萨克森州宪法法院法官Rudolf Wassermann,出版社为科隆的鲁赫特汉德出版社(Luchterhand)。

(9)《学生版民法典评注》(Studienkommentar)。1992年由Jan Kropholler教授创立,最新版为2015年的第15版,单卷本。其目标读者为法科学生,自诩乃“教科书、法律评注与司考复习资料的完美结合”,[29]也是由贝克出版社出版。

(10)《民法典历史批判评注》(Historisch—kritischer Kommentar)。2003年开始出版,由法史学者Reinhard Zimmermann等人主编,计划出版6卷,已出4卷,由图宾根的摩尔•兹贝克出版社(Mohr Siebeck)出版。

(11)《诺莫斯民法典评注》(Nomos)。起初名为《律师版民法典评注》,初版于2004年,部分卷册现已出至第3版,目前共6卷7册。由诺莫斯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隶属于贝克出版集团。

(12)《诺莫斯便携式民法典评注》(Nomos Handkommentar)。2001年第1版,最新版是2016年的第9版,单卷本。由Reiner Schulze教授主编,诺莫斯出版社出版。

(13)民诉法大家普维庭教授等人主编的《民法典评注》(Prütting/Wegen/Weinreich),其通常径以三位主编的姓氏作为简称。2006年第1版,此后每年一版,2016年时已至第11版,单卷本。由鲁赫特汉德出版社出版。

(14)《班贝克•罗特民法典评注》(Bamberger/Roth)。由当时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司法部长Bamberger与雷根斯堡大学Roth教授共同主编,2003年第1版,为三卷本评注。2012年第3版后,改为电子出版,并更名为《贝克网络民法典评注》(Beck’scher Online — Kommentar BGB)。自然也是由贝克出版社出版。

(15)网络法律评注。近年来,除了将纸质评注如《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等电子化之外,还出现了若干纯粹的网络法律评注。以国内不少高校都有的贝克在线法律数据库(beck — online)为例,其除了前述《贝克网络民法典评注》外,还有一个巨无霸型的《贝克网络大型评注》(beck—online. GROSSKOMMENTAR),内容详尽、更新极快,大致每三个月即更新一次。在这些商业评注之外,值得一提的还有免费的《网络版民法典评注KDer online BGB—Kommentar),其于2014年试水运行,许多内容尚不完整。

(二)直观特征

法律评注最直观的特征为逐条释义,在此,法律文本为评注的对象,单个条文为评注的基本单元。一条评注通常包含法条原文和评注正文两部分,有时还会单列目录及参考文献。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评注正文中一级又一级逻辑严谨的小标题,若评注规模较大,还会有单独的精致的目录与之对应,此外再配以正文当中对关键词的斜体或者加粗,从各方面让读者感受到内容的清晰与查找的便利。与之配套的还有页码之外根据意群而增设的边码,一个边码通常覆盖一个或几个段落,引用评注时,通行的做法是不引页码而引边码,以便于更精确地定位内容(如Staudinger/Thiele, §1365 Rdn.40,其指《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第1365条评注, Thiele执笔,边码40)。

许多人去德国法律图书馆,一定会感叹那堆满书架、小山一般的各色评注。这一来是因为法律评注很厚,单卷本的小型评注一般2000—3000页,采用特薄的字典纸印刷,多卷本的大型评注一般每卷1000—2000页,并采用较为厚实的纸张;二来,一些大型评注卷帙浩繁,从十几册至几十册不等,现今规模最大的《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竟有97册之多,且仍在持续出版中。如此庞大的内容,自然也要求数量可观的作者,就单卷本的小型评注而言,这一情况尚好,如2016年版的《帕兰特民法典评注》作者仅8位;但就大型评注而言,作者从几十位到上百位都不稀奇。以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学者所统计的五种大型民法典评注为例,其作者人数分别为24、39、58、75和88。其中,88还仅是当时《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作者人数的不完全统计,因为第12版(共45册)要等到十多年后的1999年才出版完毕;据此推算,以其如今97册之洋洋大观,作者人数超过两百都有可能。就此而言,法律评注的编写注定是一项法律人的集体事业,甚至可能须举全体法律人之力方能完成。另外,就作者身份而言,学者与法官乃是法律评注编写的两大主力。

(三)巨大影响

很多留德学人在碰到德国法问题时,通常不是去查法律条文,而是去查相应的法律评注。之所以如此,与法律评注在德国法律生活中的重大影响密不可分。

首先,法律评注在德国法律文献大家族中可谓稳坐第一把交椅。它是最经常被引用和最富影响力的一类文献。比较法大家、《比较法总论》的作者之一克茨教授,曾对1985年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集》(BGHZ)作过一项统计,发现在其所载的41篇判决中,法律评注的被引用率是6.2次/篇,高居所有文献之首。新近也有一项类似统计,在其抽样的《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集》中,总共有1574条对法律评注的引证;而对于专著(含博士论文)的引证只有318条,对于所有期刊论文的引证也不过1404条。而且,法院通常是在法律评注“缺位”的情况下才引用专著和论文:引用期刊主要是在涉及前沿问题的场合,法律评注对此尚未来得及作出回应;引用专著则或者是因为在相关领域法律评注尚付之阙如,或者是因为法院想偏离以往判例,因而在论证时不惜大量罗列文献。

其次,法律评注深深地“嵌入”在德国的法学教育当中。在德国,法学教育的关键并非大学的法学院教育,而是各州的(两次)国家考试。只有通过国家考试,法科学生才能取得执业资格,才能成为“完全法律人”(Volljiirist)。国家考试的成绩与排名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对考生的求职、出国等产生决定性影响。而法律评注于此的重要性体现于,在第二次国家考试中,法律评注是除法典外唯一允许被带入考场的考试辅助资料,当然也是考试答题必不可少的资料。可见,法律评注的熟稔运用乃是法律人之养成必不可少的一环。由于其价格不菲,甚至催生了法律评注的租赁行业,囊中羞涩的学子可以改买为租,以供备考之需。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评注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这当然不仅是因为法律人已经习惯于使用和依赖法律评注,更是因为若不勤加阅读,便有逃避承担现实责任之虞。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一个判决中即指出,“律师在上诉时,至少负有借助通行法律评注了解现行法状况之义务”。这一观点后来又被重申律师有义务依据相应专业文献,尤其是专业期刊和法律评注,对判例现状予以了解。”在某些下级法院,律师们的上述义务被表述得更为直白和具体:为避免疏漏,律师们应阅读“通行的法律评注(《帕兰特民法典评注》)”。或许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德国学者声称:“如今,很多下级法院的法官相信,《帕兰特民法典评注》所言者即为法律”。在此,个别法律评注与法律本身已有混同之势,此种错把评注当法律的“法律评注实证主义”一方面值得警惕,另一方面却也折射出法律评注在司法实践中的巨大影响力。

三、法律评注的实务导向

德国法律评注的“灵魂”在于其实务导向,即为司法实践服务。这是法教义学作为一门解释之学和应用之学的应有之义。需注意的是,法律评注旨在为司法实践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仅仅能为司法实践服务,相反,法律评注大都是所谓“通用型评注”,其目标读者固然首先是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但同时也完全可以是法科学生和学者。在发达的法律评注文化下,当然也会有一些别具个性的评注,如旨在助力法律学习和司法考试的学生版评注,由律师团体主编因而至少名义上更契合律师需求的律师版评注,以及专注于法制史研究或者比较法研究的另类评注。这些不同寻常的评注之存在及其个性,也反过来凸显了通常法律评注的宗旨与共性,即为司法实践服务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关键特征。

(一)以解释现行法为中心

法律评注在德国逾百年而不衰,秘诀之一在于它解释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德国,每当图书馆淘汰旧书时,如果运气好,便能以区区几欧元的价格买下原价上百欧元的较老版本的《帕兰特民法典评注》,其他评注亦复如是。这一现象与法律评注的实务取向密切相关,由于司法判决不断涌现,立法时有更迭,所以一旦新版本的评注面世,之前的老版本便日渐丧失价值。“立法者改正法律规则的三个词,整个图书馆就变成废纸”,这对于法律评注同样适用。

与法律评注着眼于解释现行法相一致,比较法、法律史和立法论在法律评注中普遍遭受冷遇。就比较法而言,既然着眼的是解释本国现行法,外国法状况自然无关紧要。以民法典评注为例,即便是同为德语区的瑞士和奥地利的法律,其最初也罕有被参考,近来情况虽有改观,但也纯属个例。以比较法研究为特色的评注当然也有,如针对《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的评注,但其评注对象已不再是一国现行法,而是并无任何法律效力的立法草案,因而严格说来能否称之为“法律”评注都是问题。在法律史方面,法律评注通常惜墨如金,至多是交代条文立法史以服务于历史解释。动辄追溯至罗马法的法制史研究正统在此是罕见的一唯一的例外是由法制史学者主编、与通常法律评注迥异的《民法典历史批判评注》。至于立法论,通例似乎是只有当某一法律条文正处于立法改革阶段时,法律评注方可就其发表立法论上的见解。

(二)竭力回答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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