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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神州绿剑  · 公众号  · 政策 法律  · 2025-06-17 12:2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应用法律解释。内容涵盖了不同类型非法出版物的定义、处罚标准和情节严重性的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司法解释背景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规定,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解释。

关键观点2: 主要内容

解释中主要包括关于煽动分裂国家、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关键观点3: 数量与情节的界定

对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要求、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情节严重性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键观点4: 为多人共同犯罪的处理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按照共犯论处。同时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关键观点5: 定义与术语解释

对“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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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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