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书的相关内容,该书从社会关注的热点、司法工作的难点、前沿领域新兴产业等角度分为10个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主题,介绍了8个典型的商业秘密案例。每个案例包括案情、裁判、意义和编写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年百案”》
该书从社会热点、司法难点、新兴产业等角度介绍十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关键观点2: 商业秘密案例介绍
从书中挑选了8个典型的商业秘密案例,每个案例包括案情、裁判、意义等。
关键观点3: 案例涵盖不同领域
这些案例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包括卡波产品研发、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建筑材料销售等。
关键观点4: 案件处理难点
技术秘密的构成条件和保护范围是案件处理的难点,需要明确技术秘密的所有权、非公知性、技术手段等。
关键观点5: 案件处理意义
这些案例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正文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天某公司的卡波工艺等构成技术秘密,纽某公司等5被告侵害了该技术秘密,并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方面,法院依法责令纽某公司提供被诉产品获利数据以及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但纽某公司拒绝提交。另纽某公司提交的自编财务报表显示,其营业收入达3700多万元。以3700多万元乘以利润率32%,计得赔偿基数为1200万元,故在考虑纽某公司以侵权为业并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全面提交获利数据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等侵权故意和情节的情形下,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侵权产品生产中所占技术比重及其对销售利润的贡献;对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之人应从重处理,故对赔偿基数进行调整后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赔偿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并对部分被告连带责任部分数额进行调整。
(三)意义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39批指导性案例,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技术秘密案件,本案二审亦系最高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等。本案判决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首次尝试在部分侵权获利数据明确的基础上,以该部分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基数确定提供更多可能。该做法被纳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本案裁判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也充分体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上的前瞻与务实。
编写人:龚麒天 杨春莲
大某学校诉吴某、翁某伟、陈某明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案情
大某学校经营心理咨询师考证培训等业务,吴某、翁某伟、陈某明均曾是大某学校的员工,三人入职大某学校时均签订《保密协议》。菲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6日,主营业务为教师资格证培训等,与大某学校提供同类服务。菲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吴某和翁某伟,吴某为该司法定代表人。大某学校主张吴某、翁某伟、陈某明非法获取并使用大某学校的客户信息,侵害大某学校的商业秘密。大某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翁某伟、陈某明、菲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某学校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大某学校经济损失20万元。
(二)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大某学校主张的客户资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吴某、翁某伟、陈某明使用大某学校客户资料的行为均已侵犯大某学校的商业秘密,遂判令吴某、翁某伟、陈某明共同赔偿大某学校经济损失2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学员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经发展取得的学员交易意向等均属于深度交易信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属于大某学校的经营秘密。陈某明通过工作微信将学员姓名与手机号发送给翁某伟,且二人的微信记录表明翁某伟已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吴某在离职前未经允许而带走大某学校包含商业秘密的工作资料,涉案被诉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均构成对大某学校商业秘密的侵害。由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不易精确计算,开发客户名单需要投入成本、与客户维持交易关系也能够带来经济收益,可结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2022年4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义
在现代经营模式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及其市场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和量化,本案探索解决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赔偿难问题,认定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具有正相关性,结合商业秘密的性质、开发成本及其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责任。本案加大了对侵害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促进诚信经营,彰显了法院保护现代企业核心价值、护航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