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学术文集——侵权责任编」一卷,收录了37篇作者在侵权法领域的文章,分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及其发展、侵权责任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分则三个部分,内容丰富,理论精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在本书中展露无疑,是深入学习侵权责任法理论的首选作品。
置身于侵权责任发展的历史长河,我们看见它从一粒债法树荫下的细小的种子,逐渐而坚强地成长为一朵参天大树也无法掩盖其光芒的灿如云锦的花朵,它经历了由归属于债到独立于债的漫长演变过程。即便是今天,它与债的关系在诸多问题中也依然存在争议,不难想象,将侵权法从债中抽离,是一场多么艰难的长途跋涉,是多少法学学者贡献其毕生智慧以探索的思想历程。
侵权责任法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一个基本问题:它的功能定位是什么?终极目的是什么?王利明教授指出,侵权法归根结底是一部救济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和预防损害的发生。
“侵权行为”一词从产生之初就包含了过错的内在含义,隐含着一个道德判断。在过错责任下,一个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更是对行为人的制裁。过错责任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它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自己责任。
20世纪以降,社会科技与经济迅速发展,人类进入“风险社会”,曾经的自己责任受到挑战,环境污染等很难说是制造者存在某种过错,如何对各类事故中的不幸受害人提供救济便成为侵权法的核心问题。至此阶段,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日益突出,在制度目的上,主要以救济不幸受害人为目的,在制度设计上,开始增强严格责任的地位,救济方式也变得多元化,救济范围也更加广泛。
正如耶林所说,权利是需要斗争的,总有一方与另一方进行抗争,侵权法范围的扩张路径就是一条充分展现权利斗争的崎岖山路。但是千淘万浪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现代侵权法作为一部救济法,不仅保护权利,还将利益纳入保护范围。利益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内容,对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具有极大的影响,它关系到“损害救济与行为自由”的平衡,需要谨慎的制度设计,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也是在无数的斗争中发展为权利加利益的。
顺着王老师论文集的步步深入,我仿佛身临其境,与王老师一同见证侵权法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发展的历程。侵权行为造成的纯经济损失是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频繁,侵权法救济功能被日益重视的背景下,研究纯经济损失是确定侵权法保护权益的范围一个重要途径,对其广泛保护或是限制保护是侵权法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的重要体现,王老师基于维护社会一般人的自由和防止诉讼的泛滥,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保护,虽然是对权利保护进行限制,但从长远来看,依然是为了更好地对权利进行保护与救济。
纵观侵权法千年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传统侵权法,现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损害的预防。例如,惩罚性赔偿除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外,还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其虽然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且赔偿数额可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不可自由约定,当事人无法排除这一处罚。
惩罚性赔偿是立法和司法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实施惩罚,对之课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以达到制裁的效果,通过制裁来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一般遏制和特别遏制的目标。这既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加倍补偿,也是对受害人敢于揭露不法行为的鼓励,最终实现了损害预防的目的。
读书最大的收获在于书本开启的思考,本卷文集是王利明教授将其四十年来的侵权法研究成果进行体系整合后的结晶,读完本书犹如进行了一场侵权法的时空旅行,跨越时空,见证侵权责任法一步步的成长,一同体验其中的酸甜苦辣。王利明教授毫不吝啬的将其毕生心血供后生学习,是我们学习侵权法理论、了解侵权法前世今生的不可多得的佳作,值得我们反复阅读,不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