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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卫计委出手:互联网医院两周内全部注销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4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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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银中国和盛太投资:1.35亿元人民币

……

他们会血本无归吗?



《意见》给出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活动”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对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也给出了界定,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这表明以后所有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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