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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节目模式易主遗留不少知识产权争议,综艺节目模式到底该如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6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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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电视节目模式能否受版权保护,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也不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大陆法国家,节目模式原则上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但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德国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电视节目模式具备原创性并以充分特殊的方式表现时才能得到版权保护,但节目模式往往很难认定为具有原创性。


由此可见,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整体及其中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部分,但无法对电视节目模式中的构思、策划等无形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正因如此,国内还没出现就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也无法就节目模式本身主张版权。至于目前媒体报道中频频出现的“模式版权”,要么是将节目中涉及到的音乐、美术作品的版权等同于模式版权,要么将节目商标权、姓名权等权利混淆成了版权。当然,著作权法不保护节目模式中的创意、流程等,不等于任何法律都不保护。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就流程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合同法保护节目创意。在有关电视节目出现雷同并且可能会使人混淆的情况下,还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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