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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10个成员国中,只有4个国家是南海诸岛主权的声索方。“南海行为准则”应该为谈判解决南海主权与海洋权益争议创造条件,而不能直接干涉、或者阻碍南海主权争议的谈判进程。
如果“南海行为准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那么,这一文件的谈判从一开始,就不能成为“域外力量”介入和插手的工具,而只能是平等、公正地展示中国和东盟组织之间、为了推进南海和地区稳定与合作,自主、自觉、自愿采取的对话和磋商进程所达成的成果。
进一步来说,无论是从“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还是其内在的磋商内容来看,必须保证中国与东盟共同的自由意志与合作精神,而不能成为域外大国干涉、插手南海事务的工具。
8月9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柬埔寨外交国际合作部大臣布拉索昆(前)出席新闻发布会,对“南海行为准则”框架的达成给予高度评价。
进一步来说,自2002年以来,南海局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中国和东盟中的南海声索国都加大了对南海权益主张的投入。中国的南海岛礁建设进展顺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南海地区的战略局势,成为我们在南海维权与维稳的重要依托;另一方面,随着“域外大国”的介入,东盟中的南海声索国不惜借助“外力”提高“身价”,加大了在南海岛礁主权与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夺。
尤其是南海争议第一次走进国际仲裁,严重地破坏了中国与东盟在《宣言》中达成的合作精神。
2013年3月,菲律宾前总统阿基诺三世单方面就南海争议向海牙仲裁庭提出的仲裁闹剧,直到2016年7月才告一段落。这种公然破坏2002年《南海行为宣言》所阐明基本原则的行动,已经成为南海局势紧张的根本原因之一。中国和东盟需要共同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不仅是单纯地需要呼吁合作精神,最重要的是,在国家利益、资源利益、政治利益与安全利益都复杂地纠结在一起的南海主权争议问题上,给相关国家“立规矩”。
南海行为规则的谈判进程和最后的成果,必须防止个别国家“跑风岔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