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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检:推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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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为各地推进检察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为主题,选编了7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内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案例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

一并调阅制度 强化审判执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


民事诉讼监督 正副卷一并调阅 深层次违法监督


【改革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一并调阅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副卷,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提出:“加强对民事审判案件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建设,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省实现了一并调阅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的正卷、副卷,这对于落实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案件精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统筹稳步推进,争取认同支持,实现三级院统一建立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


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召开后,黑龙江省检察院立即行动,主动争取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配合省委政法委将“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列入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并作为2019年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工作内容。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沟通协调,增进改革共识,黑龙江省三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支持。2019年8月,齐齐哈尔市两级检察院率先实现与同级法院会签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工作文件。随后,哈尔滨、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等多个市(分)院、基层院分别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工作文件。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检察院总结全省各地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成果经验,于2019年底启动三级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文件的起草、会签工作。经与省高级法院充分协商、深入交换意见,2020年6月17日,省检法两院召开联席会议,正式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施行。


二、紧贴办案需要,明确时限要求,保障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严格执行


《规定(试行)》是全国首个适用于全省各级检察院可以一并调阅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正卷、副卷的会签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下级检察院调阅上级法院卷宗、检察院跨市(地)、县(区)调阅法院卷宗的难题,为精准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 明确一并调阅正卷、副卷的条件和范围。检察机关确因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办案需要或者办理法官涉嫌犯罪且已经立案的案件等,可以一并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执行卷宗的正卷与副卷。对于法院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对案件已办结尚未归档的卷宗,检察机关需要调阅的,法院案件办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归档,然后由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阅手续。 二是 明确调阅正卷、副卷的程序。检察机关调阅卷宗,需出具加盖检察院院印的调卷函,由专人办理。调阅副卷需经检察机关院级领导批准,法院院级领导审批同意。 三是 明确调阅正卷、副卷的期限要求。法院收到检察机关调卷函后,一般应当在五日内提供卷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检察机关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应当在三个月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严格使用保管,落实保密责任,确保被调阅卷宗和内容安全


为确保法院卷宗在检察环节得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特别是保证法院副卷卷宗和审判秘密绝对安全,《规定(试行)》对卷宗的知悉人员范围、保管保密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省检察院还专门对全省各级检察院调阅法院副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一是 严格控制调阅副卷材料和知悉人员范围。确有调阅法院副卷必要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知悉人员仅限于案件承办人员、审批人员、参加讨论案件的人员、档案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的,应当经过检察机关院级领导批准。 二是 严格卷宗使用和保管。检察机关不得将调阅的正卷、副卷转借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如有关单位、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依照规定需要查阅、复制、拷贝、摘录人民法院正卷内容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法院、检察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卷宗保管责任机制,对调阅法院副卷及查阅副卷所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三是 严格落实保密责任。检察机关所有知悉副卷材料的人员都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副卷材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典型意义】


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目的在于加强检察监督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维护司法权威。“两高”对这项工作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实践操作中还存在障碍。黑龙江省检察院先行先试,率先会签规范性文件,对破除实践运行中一些协同障碍等,探索出一些较好的做法,对各级检察机关推进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案例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关键词】


河长+检察长  生态治理  法律监督


【改革情况】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2018年底以来,河南省检察院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倡议发起,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了沿黄九省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行动中,河南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通力协作,同向发力,一批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在黄河流域九省区,首倡并推动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河湖治理协作联动为主要内容的“河长+检察长”制,为破解黄河生态治理难题贡献了“检察智慧”。


一、主动担当,协调推动沿黄九省区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2018年底,河南省检察院把握水利部开展河湖“四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契机,主动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沟通对接,倡议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河长办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决定共同开展专项行动,成立由张雪樵副检察长、魏山忠副部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将办公室设在河南省检察院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具体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河南省检察院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 组织专项行动启动仪式。邀请九省区检察院、河长办主要负责人于2018年12月7日在郑州举行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并发表了《郑州宣言》。 二是 在整个专项行动中,协助领导机关起草各种工作方案,牵头召开九省区推进会,组织九省区协同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效开展。 三是 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人员赴九省区进行实地调研督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是 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召开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河南省检察院作为九省区检察机关唯一受邀单位介绍情况。经过九省区共同努力,黄河流域生态面貌得到初步改善。2019年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协同治理保护黄河》为题,对专项行动予以报道。


二、强化办案,推动解决了一批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老大难”问题。 在协调推动九省区专项行动的同时,河南省检察院指导全省市、县区检察机关,注重立足河南,强化办案,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以扎实成效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一是 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发生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2019年以来,全省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77件402人,提起公诉723件122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4件41人。 二是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负有河湖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侵害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黄河流域公益诉讼问题线索886件,立案502件。其中,检察机关自行摸排问题线索417件,立案371件。 三是 始终坚持效果导向。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件件“回头看”,紧盯有无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有无整改不到位、有无问题反弹等问题,助推问题彻底整治到位。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携手努力,一批历时已久、难度较大、社会关注的破坏黄河生态“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三门峡市某公司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鱼塘、楼房,占地达1400余亩。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十余次,该公司没有作出有效整改。检察机关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充分履职,另一方面多次走访企业,释法说理,协助相关单位解决企业合理诉求。最终,该公司消除抵触情绪,与当地政府共同拆除违建鱼塘79个、违建楼房3000余平方米。本案的成功办理,带动了周边30多个违建鱼塘拆除整改,共恢复湿地1700多亩,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周边水域又成为白天鹅回归越冬的栖息地。


三、协同治理,为探索构建“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贡献检察智慧。 在积极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中,河南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这一定位,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及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以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 一是 与省河长办协同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在黄河流域九省区率先派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员,通过开展业务交流,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制度。2019年,省河长办先后分三批向省检察院移交的266件黄河“四乱”问题线索,现已基本整治到位。2020年又分三批移交203件问题线索,目前正在积极有序办理中。建立“共建清单、迅速交办、联合整改、共同验收”办案协作机制,实行线索共查、联合督查、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 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协同开展专项行动。先后与住建部门协同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监督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同开展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废弃矿山“三山”整治攻坚行动,不断增强执法、司法合力。 三是 与司法机关深入协作。在与黄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充分沟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与省高法、省公安厅会签文件,建立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跨区划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将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起诉案件,集中移送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辖,共同做好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四、深化改革,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运行成效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和河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给予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新闻媒体予以正面报道。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在省委全会等多次会议上给予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写入《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为了发挥“河长+检察长”制更大作用,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决定将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纳入2020年度重大改革事项清单,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领衔推进。河南省委改革办、省检察院、省河长办共同起草《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经9月召开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同时,河南省委改革办、省河长办、省检察院在省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通报河南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并同步发布八件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河长+检察长”制是河南省检察院和省河长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探索形成的一项制度创新。在河南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对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检察机关助推河湖生态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案例3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创建“三位一体”制度体系

打造非羁押诉讼新模式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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