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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村委会、居委会、高校、律协等是否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06-11 09: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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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被告资格的规定。


起草背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议等行业协会并非传统概念中的行政主体,但是在上述主体参与公共管理领域事务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将之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在确定被告资格时,应注意作相关区分。


1.关于法定授权的情形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授权的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授权依据做了扩展,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当时修法的主要理由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对应的是公共行政关系,实践中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也可以作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社会组织所行使的类似行政职权,从性质上讲并非公共行政,大多数属于自治范畴,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司法权的干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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