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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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点┃欧盟商标改革——《欧盟商标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修正文本发布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3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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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改革第一阶段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已经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第二阶段的修改(主要以实施条例以及委派条例的形式)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2017年5月1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7)3224(以下:新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2017)3212(以下:委派条例)。


新实施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1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为实施《欧盟商标条例》(EC)No207/2009(以下:商标条例)中的特定条款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新实施条例结合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践经验,对当前实施的《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C)No.2868/95(以下:旧实施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改。受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重要的内容列举一二如下:


优先权:


优先权请求的提起时间: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如若申请人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未主张优先权,该申请人依然可以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与之相反,依据商标条例第30条和新实施条例第4条,主张优先权的请求必须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同时提起,而不得在欧盟商标申请提交后,单独提起。


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形式: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经由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认证的在先申请的复印件并附上能够表明在先申请日的、由该知识产权局签署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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