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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投行  · 公众号  · 投资  · 2018-07-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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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3,583.33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14,863.64万元的24.11%。虚增营业收入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9,169.69万元的17.83%;虚增利润总额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141.92万元的143.2%。


二、临时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6年10月20日,温迪数字发布《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6-102),《股票发行方案》引用了2015年年度报告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其中,虚假披露销售收入1,745.28万元,利润总额1,745.28万元。


(二)2016年12月30日,温迪数字发布了《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称将2015年、2016年签订的9份业务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4,000万元打包转让给广州市我最红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最红投资),并基于双方协议回收3,800万元。


经查,上述债权转让款实际上为温迪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关丽芬向我最红投资个人股东的借款。温迪数字《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6年11月11日,温迪数字与吴某昕签订《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


2016年12月6日,吴某昕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


2017年1月5日,荔湾区法院受理该案。


温迪数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将该案移送温迪数字住所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1月24日,荔湾区法院裁定驳回温迪数字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粤0103民初491号]。


2017年4月12日,荔湾区法院向温迪数字发出传票。2017年4月20日左右,温迪数字收到法院传票。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4,000万元,占温迪数字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291.63万元的54.86%,构成重大诉讼事项。温迪数字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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