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业内公认我国的医保目录制度是从1951年开始,当时医保制度还没有社会化,对于刚刚建国财力有限的新中国而言,如何用药成了大问题。
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和部分大企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起草了一个药品分类名单。经多部门讨论,最终形成了《适用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医疗药品分类名单(草案)》,共涵盖498种药品,这一草案在各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试行了3个月。试行结果表明,它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所以没有再作修改,一直实行到自然失效。
这个医疗药品分类名单的最大特点,是以价格、需要和疗效为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界定为贵重药品、管制药品和普通药品三大类,并给以定义,这也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制药技术水平。
1998年,国务院发布2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5号),2000年正式制定了第一版《国家药品目录》。
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中,《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个人自付费用比例也高于甲类,自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共涵盖西药913个品种、中成药575个品种,民族药47个品种。中药饮片部分包括28种和1个类别的单方或复方使用都自费的药品以及101种在单方使用情况下自费的药品(该类药品实行排除法,凡列入目录内的均自费)。
根据劳动和社会资源保障部文件,《医保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2004年第二版《医保药品目录》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版《药品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027个和1031个,中成药品种823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