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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方立法支持“童养媳”背后的”良苦用心“

时拾史事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2-2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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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溺女之风盛行,道光、同治年间,清政府的地方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创设苗媳法,另设立育婴堂、保婴局等机构来挽救女婴,防止生出女儿的家庭杀掉她。


自古以来,中国民间杀婴习俗便十分盛行。战国时期,《韩非子·内储说·六反篇》中就有“生男则相贺,生女则杀之”的记载。汉代末期社会动乱,溺死女婴的情况更是严重。一旦社会、家庭出现危机,女性往往成为最先舍弃的对象。


一方面古代不讲究避孕,孕中很难判定婴儿性别,因此生出女婴后往往溺死了事。同时,杀掉女婴被社会所默许,父母的心理障碍较轻。所谓 “养女太多一费也”、“盗不过五女之门” 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杀婴的动机。


而在宋代,地方官员便发现政府的支持可以有效减少溺婴现象。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中便记载了这种观察。苏轼建议任鄂州太守的朋友朱守昌严格执法,赏罚分明,遏制溺杀女婴,劝诱富有者行善,捐助百姓,帮助贫民抚养女儿。


这种政策着有成效,养活女婴的家庭在女婴长大后也不再会有杀婴的倾向。


清末社会再次陷入动荡,贫困人口和单身男性增多,政府创设育婴堂、保婴院支持民间完成女婴抚育,但由于当时女性在社会上仍无立足之地,除了流入妓院等娱乐场所,无法独立生存,因而这些在育婴堂、保婴院中长大的女孩子只有一种可能——嫁人。


为了缓解这些官方抚育机构人手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会为生出女婴的家庭提供补助,通过经济支持来防止溺死女婴的问题。但溺婴问题却与拐卖、贩卖女性问题此消彼长。 本是为了消除民间溺婴恶习而颁布施行的苗媳法助长了民间的童养媳之风。 政府育婴机构是开放领养的,开放领养本是为了解决当地婚嫁问题,但由于缺乏更多的限定,为不法商贩提供了可乘之机。 许多人领养女婴后用于贩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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