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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法官助理王远哲介绍,平台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她的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涉案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
但小刘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小刘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平台则辩称,小刘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平台专门打电话进行了询问,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服务中的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禁止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那么,17岁的小刘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四中院法官韩继先表示,法律规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够的消费判断力而进行过度或不当消费,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这笔交易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