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所
有
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
限行比例不低于50%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三、市工信委、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督导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强化减排措施,在保证供热、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的基础上,
减排50%。
就西安市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2月19日6时起,
全天二十四小时执行
。
二、禁限行区域:西安市范围(十区三县)
三、限行具体规定:将0-9的机动车辆尾号数字划分为1、3、5、7、9和2、4、6、8、0两个组合,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
单日限行1、3、5、7、9,双日限行2、4、6、8、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禁止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车,混凝土罐车等高排放车辆,在三环路(含三环路)范围内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十区三县)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途径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并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禁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八、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二)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用于上下班接送职工的10座以上中型、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