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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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大全(收藏)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2-12 08:3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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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2条) 【1】【2】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3万元 (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 3次 以上或者为 3人 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 【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单位行贿数额在 20万元 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3人 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法第395条第1款) 【2】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 (刑法第395条第2款)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 (刑法第396条第1款) 【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累计在 10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 (刑法第396条第2款) 【2】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 10万元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渎职侵权案件


十五、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3】【4】【5】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 重伤 3人 以上,或者 轻伤9人 以上,或者 重伤2人、轻伤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人、轻伤6人 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3辆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30万元 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 5倍 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 4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0株 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1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株 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 4立方米或者4株 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3】【4】【5】

(一)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一)

(二)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二)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5辆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万元 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 5倍 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标准同滥用职权罪(四)


十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 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项(件) 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 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项(件) 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 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75万元 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 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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