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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自助游监管存隐患,立法缺位需补上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8-0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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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进入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遭遇山洪,酿成惨剧,当前救人是第一要务。 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据报道,目前相关部门已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和医疗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这起事故中有一个点不容忽视,就是“游客自行在此游玩”。 近年来,自助游游客未经许可进入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或危险地段遇险的事情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这其中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我国自助游游客越来越多。 据《全球自驾游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自驾游人数达5.8亿人次,同比增长38%; 另一方面,自助游法律规范缺位 国内现有旅游领域法律法规多集中于旅行社责任、游客与旅游经营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服务评价等方面,缺少针对自助游的法律规范,存在监管隐患。



自助游的自由度较高,但同时也意味着安全保障度不高。目前,部分未开发为景点的区域,因人少、天然成分高等原因吸引了一些游客前往,这会加大该地区生态环境压力,也可能导致诸多安全问题。例如如果游客违规进入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水源涵养区,就有可能因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原因,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而发生危险的游客,应当按风险自负的原则,由个人承担行为后果;如果这个过程中,自助游的组织者明知某处区域尚未开发有风险,却仍组织大家前往,一旦发生危险,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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