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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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6-14 11:0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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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号设为“检通”。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3.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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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设置。

2 .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 . 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 “请 ”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 . 文书字号设为 “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4.询问(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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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9.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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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设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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