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网约车使用电子支付,要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七台河市区内设有相应服务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网约车车辆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车辆使用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
(2)7座以下乘用车(不含7座);车辆行驶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1年;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设备;
(4)车辆档次要高于巡游出租汽车,采用排放量1.8、单车价格15万元以上(裸车)、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技术参数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
(5)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情况下,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6)网约车要统一安装形象标识。
3.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居住证且连续缴纳本市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2)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6)七台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网约车运价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定价、政府指导定价相结合方式。网约车运价应高于巡游车运价50%以上,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5.网约车数量
政府对网约车数量实行宏观管控,按照《七台河市交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群众出行需要等因素,确定“十三五”末期巡游车与网约车数量总和为1260辆。过渡期后,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申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许可。
6.经营范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范围。在七台河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具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结果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七台河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七台河市运管处提供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并由七台河市运管处做出许可决定。
网约车辆经营范围。在七台河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预约经营车辆,经营范围仅限于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勃利县。网约车应当在七台河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七台河市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七台河市区域内。
7.经营期限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车辆可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使用性质改为自用。
8.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只接受网络预约,不提供巡游服务,与传统出租车实行错位经营;网约车实施一次性许可,在经营期限内经营权不得转让,车辆不能更新。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赢利为目的,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只用于上下班通勤时间的市区内合乘。
(四)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诚信台帐。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档案,项目包括企业内控管理、用工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制度执行情况、违规记录等;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档案,包括参加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受到的有效投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
2.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制。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出租汽车及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建立日常执法巡查制度;建立违规出租汽车抄告制度。
3.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改善经营环境。加强出租汽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安全管理,加强对火车站、客运站、商业区等重点场所的治安防范,打击侵害出租汽车司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非法操控营运市场以及涉黑、涉恶、涉暴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在公共场所临时停车点强收出租汽车费用、强占出租汽车专用泊位行为;配合各区制订配套公厕建设方案及报批实施;在相关市政道路和人流密集公共场所设置免费临时泊车位;制订公共场所临时泊车免费规定;制订出租汽车轻微交通违法人性化管理措施;按职责认真落实相关预案或措施。
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七台河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约车使用电子支付,要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七台河市区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