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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权是谁的职责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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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提请逮捕和决定逮捕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也相对地符合逮捕权设置上的制约原理;加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既特殊又十分有限,所以,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从根本上否定其拥有逮捕权的合理性。


第二,在逮捕权的设置上,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尽管国外批捕权属于法院,但具体做法并不一致。例如,在英国,签发逮捕证的权力属于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且无薪金,一般全年工作35天左右。在法国,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签发逮捕证,而预审法官实际上是在初级预审阶段负责正式侦查的法官。由于国外实行司法独立理念下的法官独立,批准逮捕的权力实际上属于法官,而且签发逮捕令状的法官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不同的法官。


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改革背景下,如果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则使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过早地介入刑事案件,表面上看加强了逮捕权设置上的制约,实际上则使法院先入为主地将“捕人”与“有罪”划了等号,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很难作出无罪判决。这恐怕完全背离了那些主张将批捕权交给“中立”的法院的人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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