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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特稿】“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7日网站浏览量就超过400万次!为何如此火爆?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9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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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立法的初衷看,加强版权保护与推进免费公开似乎是矛盾的,版权保护的目的是维护版权人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费公开岂不是把财产权放弃了?没错,国家正是通过放弃部分财产权,去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国际国外标准通常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版税收入是其重要经济来源,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版税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四成以上,因此这些组织不愿意免费公开。在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给予标准制定补助经费,属于公共产品,国家投入财政经费,目的就是让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因为不舍得免费公开,而导致标准的传播受到阻碍,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通常一本标准的售价在几十元到上百元左右,而一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将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强制标准符合我国国情


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的方式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因为二者属性的差异。我国的标准体系源于苏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属性,被一些人认为属于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应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但事实上,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高度一致,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科技作品,应当拥有版权。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有人说,既然不与国际接轨,为什么不取消强制性标准,参考国外建立“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的模式?笔者认为,一方面,在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体系当中,没有技术法规这一层级;另一方面,改革需要成本,制度变迁更需要成本,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没必要生搬硬套国外做法,并且国际上已经认可了我国的模式。与此同时,国家正在通过增设团体标准等方式渐进地推进标准化事业改革,以便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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