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股权质押的担保效果,实践中通常会采取一些附注的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为股权价值监控。在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时,通常会设定一个质押倍数(即股权价值与债券本息和之间的比例),要求出质人根据质押股权价值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股权价值不低于质押倍数。质押倍数越高,其增信效果越佳。通常情况下,质押倍数不小于1,且为增强担保作用,可设定在2以上。如果质押股权价值发生变动,使得质押倍数低于设定值,出质人则会被要求追加资产,以达到设定值要求。此外,企业运营情况、出质股权的价值评估难易程度、流动性、是否为限售股等因素均会对股权质押效果产生一定影响。若企业业绩稳步增长,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从而评估其股权价值,且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其股权,则以上述股权进行质押对债券的担保效果较好。反之,当企业经营状况不达预期,相关信息较难获取导致股权价值难以估计,且股权处置存在一定困难,则以上述股权进行质押的效果较差。
总体来看,股权质押为债权人提供的优先受偿权、法律法规对出质股权转让作出的限制及实践中设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均能够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一定保障。
二、股权质押在债券市场中的应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股权质押热度的持续提升,以股权质押进行的债券数量略有增加,但相比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其他增信方式,股权质押在债券领域中的应用仍然较少。截至2017年10月27日,我国共有45只债券发行时采用了股权质押担保进行增信,其中2008-2016年及2017年1-10月分别有2只、5只、5只、7只、7只、5只、0只、1只、10只及3只。
从不同债券类型来看,采用股权质押进行增信的企业债券多于2013年之前发行,公司债券多于2016年之后发行。2008年7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采用股权质押担保进行增信的企业债券为33只,其中8只同时采用质押及抵押进行增信,31只于2013年之前发行;采用股权质押进行增信的公司债券为12只,且全部于2016年之后发行。
从出质股票是否上市来看,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债券占比较高。在上述45只债券中,27只债券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担保,16只债券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剩余2只债券以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权共同进行质押担保。目前,市场上对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担保的债券较为认可,主要系出质股票的价值可通过股价来确定,更易获取且更为公允,且其流动性较强,更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