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完善医药购销管理机制,积极防范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卫计委、编办、政务办《关于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公立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妇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
医用普通耗材指用于门急诊和病区使用的除电生理类、非血管介入类、起搏器类、神经外科类、眼科类、血管介入类、临床检验类之外的所有医用耗材。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等相关工作,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承担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工作。
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实行配送商资格准入、医用普通耗材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打包采购、联合采购、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分级管理、统一配送等原则。
市及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与纪检、检察、食药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构建医药购销领域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配送商资格准入管理
第五条
在泰州市范围内配送医用普通耗材的配送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配送业务相应的设备、资金、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
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备与经营医用普通耗材相关的经营许可资质。
(四)
在泰州市范围内设立用于医疗器械储备的阴凉库300㎡以上,并建立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质量管理登记记录。
(五)
在泰州市内注册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且年销售医用普通耗材5000万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配送商准入资格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审定。通过公开遴选、公示后入围的配送商,方有资格在泰州市范围内从事医用普通耗材配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