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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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文件虽没有以“合同”“协议”等字样呈现,但同样会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笔者检索和梳理了14个有关会议纪要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案例,其中12个案例判决会议纪要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个案例判决会议纪要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
判断会议纪要是否会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各方当事人是否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
如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则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会议纪要包含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对会议记录的内容达成一致,应当认为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漳电分公司系漳泽股份公司的分公司。2009年12月31日,
漳电分公司
与弘桥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合同》,约定漳电分公司的设备由
弘桥公司
拆除及处置,弘桥公司向漳电分公司支付中标价款、保证金。
二、同日,漳电分公司、弘桥公司、广建公司等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约定由广建公司代弘桥公司向漳电分公司支付中标价款1400万元,弘桥公司在2010年1月10日前将余款2249.5万元履约汇入漳电分公司指定账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余款,漳电分公司有权废标,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
三、后广建公司将1400万元汇至漳电分公司账户,但弘桥公司到期未按约支付中标价款余额2249.5万元。
四、广建公司得知弘桥公司未按约付款后,两次要求漳电分公司返还其1400万元中标款,但均遭到拒绝。后广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1400万元及利息。
五、本案历经长治中院一审、山西高院二审,均支持了广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漳泽股份公司、漳电分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了广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
《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
,
应当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广建公司以《会议纪要》中约定“弘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余款的,漳电分公司有权废标,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为依据,主张漳电分公司返还1400万,明显存在理解上的错误。这一表述应当理解为
是否废标是漳电分公司的权利,
而非义务;与之相应,漳电分公司是否负有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义务将依附于其是否废标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
《资产处置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因此,
漳电分公司并未废标,也即《会议纪要》约定的漳电分公司将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条件未成就,故漳电分公司不具有将案涉1400万元退还广建公司的义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
并非只有叫做“合同”、“协议”的文件才是合同,
这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常识,但是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有可能就会出现认识错误。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对内容已达成一致的,在效力上即等同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需慎重对待会议纪要,对其内容有任何的疑虑,都要三思而后行,做出谨慎的选择。
如对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不签字,或者在签字时特别备注异议意见,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应由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