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习近平同缅甸领导人敏昂莱就中缅建交75周年互致贺电 ·  7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今天是盟军诺曼底登陆(D-Day)81周年纪 ... ·  昨天  
法律读品  ·  官员(正厅级)性侵女子,被撤销资格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被控合同诈骗一审获刑十五年二审为何宣告无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9 09:0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2010年6月,王首先利用主持马瓮公司工作之便,使用虚假的盛世公司公章,并伪造盛世公司董事长郭某山的签名,成立贵州泰平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平公司),由王首先担任法定代表人,北京中产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占80%股份,盛世公司占10%股份,云南瑞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占10%股份。泰平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先期由中保公司缴纳4000万元,王首先通过中介人吴某飞(另案处理)办理了泰平公司4000万元的验资手续后,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归还。泰平公司成立后,于2011年1月18日与州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书》,并于同年5月6日向州政府提供虚假的中信银行履约银行保函,取得瓮马项目建设开发经营资格。同时继续担任马瓮公司实际负责人。

随后,王首先以同意参与或发包瓮马项目为名对外融资,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转让款共计11200万元。具体是:(1)2010年10月21日,收取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贵州分公司)瓮安至马场坪段服务区及加油站经营管理权转让费6000万元;(2)2011年4月30日,收取颜某300万元;(3)2011年6月20日、12月27日、2012年1月5日,三次收取李某明共计3000万元;(4)2011年8月16日,收取林某1000万元;(5)2012年2月6日,收取都匀军分区工程营300万元;(6)2012年2月10日、2月14日、3月7日,共收取河南合企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郭某)600万元。

收到上述款项后,王首先将其中5159.19万元用于工程咨询、土地整理、勘查设计等与瓮马项目有关的费用支出,其余款项6040.81万元用于修建习水县九龙寺以及借给个人使用等与瓮马项目无关的用途。2012年4月,因泰平公司无力投入资金建设瓮马项目,州政府公告取消了盛世公司对瓮马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和项目特许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292万元,涉案车辆3台,笔记本电脑1台,王首先、孙某荣房屋各1套,以上财物均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盛世公司公章及其董事长郭某山的签名,成立泰平公司后,以修建瓮马高速公路为由,骗取多家单位或个人信任,以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的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转让款共计11200万元,并将其中大部分用于修建 寺庙 、纪念馆、借给个人使用等,扣除实际用于与瓮马项目有关的支出5159.19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6040.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赃款人民币6040.81万元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俱领(其中公安机关已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92万元、京PZ7D95奥迪A6L、贵JC5332起亚索兰托、贵JC5690起亚索兰托轿车各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王首先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华家园24号楼3单元802号住房一套、孙某荣位于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红城天街D2栋2楼营业房一套等涉案的赃款赃物均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首先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具体理由如下:1、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泰平公司系合法成立;3、投资修建 寺庙 等行为合法。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首先的辩解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王首先的辩护人提交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商初字第66号、6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实本案系民事纠纷;出示了关于王首先不具有非法设立泰平公司、王首先不存在伪造保函、王首先对外签约的项目不存在虚假或非法、王首先对瓮马项目进行分包并预收保证金不具有违法性、王首先经营管理的泰平公司所收取的保证金使用不存在个人非法占有、王首先经营的泰平公司不存在对瓮马项目没有履约能力等六组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判决王首先 无罪

二审答辩情况

出庭检察员对上诉人王首先的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首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判决认定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依照辩护人的申请,从黔南州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高开司)调取了盛世公司在瓮马项目投资人招标时的投标书等相关资料,并依职权调取了泰平公司2012年3月5日向州高开司借款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的借条1张、贵州省瓮安——马场坪高速公路开工仪式的照片4张等证据。其中,投标资料证实盛世公司授权时任盛世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的王首先,以盛世公司的名义负责组建项目公司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盛世公司承担;借条证实泰平公司曾向州高开司借款用于瓮马项目;照片证实郭某山参加了瓮马项目开工奠基仪式。上诉人王首先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盛世公司与安徽通达公司联合成立马瓮公司,投资建设贵州省遵义至马场坪高速公路。2007年因道路改线该项目取消,州政府重新设立瓮马项目,由马瓮公司继续运作前期工程。2009年,盛世公司指派上诉人王首先主持马瓮公司工作。

2010年4月19日,盛世公司委托王首先作为盛世公司的代理人,在瓮马项目投标中以盛世公司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及执行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2010年5月7日,盛世公司中标瓮马项目。同月13日,盛世公司与州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盛世公司投资建设瓮马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38.47亿元,盛世公司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2010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同意批准建设瓮马项目。

2010年6月23日,依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泰平公司作为瓮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由上诉人王首先担任法定代表人,中保公司占股80%,盛世公司占股10%,瑞科公司占股10%,注册资金先期由中保公司缴纳4000万元。王首先通过吴某飞办理泰平公司的验资手续后,将该4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归还。2011年1月18日,泰平公司与州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书》,取得瓮马项目建设开发经营资格。2011年7月18日,泰平公司与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签订《贵州省瓮安至马场坪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约定泰平公司享有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等权利。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