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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政府特许经营是自上而下的,是计划体制的一种延续,“政府放点权让社会资本进来,但还是政府说了算,刀把子还在政府手里”。而共治本身蕴涵着平等,参与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刘尚希认为,PPP立法是针对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
定位应当是“以民商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为本位”,
而不是经济法或行政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把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做出明晰的确定。
上海社会科学院PPP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强则撰文称,PPP在强调政府与市场平等合作精神的同时,还要增加行政的内涵。他认为,
PPP在项目的前期和采购阶段,政府确实行使了行政职权,且政府和社会资本签订的平等的合作协议也是一种政府的隐性授权。
“目前想通过PPP条例解决PPP协议性质的问题,时间上来不及。”
王守清认为,征求意见稿暂时不讨论PPP合同是行政还是民事合同的问题,而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看具体的争议属于什么性质,分别遵循行政和民事途径解决争议,是在目前已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框架下,比较务实的争议解决方法,“法学界和PPP界应继续就此问题研讨,在下一步出台PPP法时解决”。
实践中,PPP社会资本方中国企、央企占比较高,一直为各方所诟病。征求意见稿将社会资本方界定为“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
“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应该是独立于当地政府的社会力量。”
李开孟强调,社会资本方必须与当地政府不存在资本、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关系,能够和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衡和博弈的权利义务关系。“PPP项目当地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附属机构,无论是否已经脱钩改制、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只要二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或者股权等方面的隶属关系,都不宜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
张燎提醒,概念名称的清晰界定,对法律的准确适用非常必要。他建议,一些重要概念,比如PPP、特许经营以及BOT、TOT、ROT等PPP具体方式的内涵外延,需要在条例或/及下一层的法规文件中做出明确定义和规定。
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合采用PPP方式来推进。征求意见稿要求对PPP项目做必要性、合理性评估,但并未提及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成为业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PPP推进过程中,财政部一直强调PPP项目实施前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其中物有所值评价用于判断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是否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曾公开表示,
PPP价值取向的核心点是物有所值,
通俗来讲,就是要找到一个能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机制和模式,根本目的是提质增效。物有所值既是价值观,也是一种评估方法。“如果PPP法规政策中没有物有所值评价这一项,说明还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没有把经济发展和投资的质量和效率放在第一位。”
但在实践中,物有所值评价往往流于形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要求必须要做定性评价,鼓励但不强求做定量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有所值评价的效果。
“物有所值评价未得到充分落实,不是物有所值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应当如何健全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的问题。”方榕认为,引入物有所值评价是规范PPP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应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固化,并完善评价标准和技术细则,引导和规范物有所值程序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