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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上)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6 09: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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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对此也予以明确,即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记者:请问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怎么样?

陈国庆:今年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严惩,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对于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刑事案件,遵循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促进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最高检目前公布的十批 55起典型案例中,有20起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超过一半。


二、“认罪 认事实 外,是否需要同意指控罪名?

记者: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只要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即可享受从宽待遇,不必苛求被告人是否同意控方所诉罪名,应当界定为 “认事实即认罪”比较符合立法本意及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这一问题主要涉及“认罪”应当如何把握?

陈国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体现了被追诉人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悔过态度的外在表现,因此 “认罪”不能仅作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是实质性的承认。 比如被告人的认罪是 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示,却不提供具体犯罪过程,甚至捏造事实,又或者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宜认定为 “认罪”。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如实供述”的规定参照把握。需要明确的是,认罪的情形较为复杂,实践中也因案而异,为进一步明晰对“认罪”的把握,“两高三部”《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对此作出细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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