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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风骚少妇出轨快递小哥案"宣判!(附原始图)|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30 16:4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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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内心都蠢蠢欲动;

默契地商量着下次见面约。

说约就约。

下一张聊天记录;

就是赤裸裸的约酒店见面。

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少妇和快递小哥的聊天越来越露骨;

约的地方也从酒店;

发展到了地下车库、少妇家中。

到这里;

少妇寂寞难耐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就完成了。

多个人物的设定丰满了故事情节;

刻意制造的时间跨度增加了可信度;

虚虚实实的地点和身份信息;

不时穿插些内涵十足的图片和视频。

一切的一切都太真了;

这种引人遐想的风花雪月;

真到足够让这个200多人的群都为之高潮。

如果说戏剧性的香艳故事;

刚好迎合了这些人的猥琐内心。


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再然后就是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吴女士自视被“社会性死亡”。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而造谣者又如何了呢?这两个造谣者郎某和何某除了因为诽谤他人北行政拘留了9天之外,他们的生活没有受丝毫的影响,上班的上班,开店的开店。为此吴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元,而郎某的父亲这个时候为儿子叫屈,居然开脱说本来就是孩子拍着玩的,开个玩笑而已,要怪就怪那些传播者,吴女士还想找自己赔偿,简直就是狮子大开口,拒绝赔偿。

2020年10月26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11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发出的立案告知书,通知书上的内容是: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谷**被诽谤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这表明这件案子已 从自诉转为公诉

2021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2021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被害人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评论。
上述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被害人谷某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库综合网络报道资料


附: 刑法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1]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1]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2020年9月1日),本罪由公安机关政治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2] 第246条第三款是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公布,2015年11月1日施行)而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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