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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的刑事规制解析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16 12: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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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4.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

此类案件是指侵财行为人冒名登录被害人的余额宝、基金等理财账户,赎回基金份额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再将所得钱款非法转移至自己账户或直接消费花用。

【案例四】 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万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此案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5.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

此类行为是指被害人手机号码原本没有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虽已开通但没有绑定银行卡,行为人用该手机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且绑定被害人银行卡,进而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

【案例五】 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万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0 2

类案特点梳理和总结

在案件抽样分析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梳理此类案件审判数据可知,涉第三方支付类侵财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 事实层面上, 此类案件均系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案件,与传统支付和手机银行支付相比,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一是发行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第三方支付与信用卡、理财公司、贷款公司通常具有绑定关系。

2. 从行为手段上看,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大致有冒用型和注册、绑定型两种。前述的四类侵财行为属于冒用型,即行为人直接冒用被害人名义登录第三方支付账号实施多种侵财行为;第五类侵财行为为注册、绑定型,行为人除了冒用之外还具有绑定银行卡这一环节。

3. 从资金来源上看, 此类案件的侵财对象主要有账户余额、银行卡内资金、信贷资金、理财资金四种,不同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的公司性质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定性的争议。


案件裁判的主流观点及争议焦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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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裁判的主流观点

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可知,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观点大致如下:1.侵犯账户余额的冒用型侵财的案件,普遍认为构成盗窃罪;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分歧较大,认为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都具有相当比例;3.侵犯信贷资金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三种观点;4.侵犯理财产品案件的认定上,构成盗窃罪是主流观点;5.在注册、绑定型侵财案件的认定上,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则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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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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