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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活动采取法治的方式,而不能是社会自发的无序治理,如我国曾十分常见的人情化处置、潜规则操作,也不是我国已长期存在的长官意志和单方行政命令管理。从构词法方面考察,“化”表示“转变或进入到某种性质或状态”。因此 ,法治化一词应当理解为 “进入法治状态”,简单地讲就是依照法律制度来运行和活动。
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要求以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一系列法治运行环节构建和维系公平、有序、稳定、规范的社会状态。其内容包括国家法律规范、社会公序良俗(规范全体社会成员)以及党内法规(从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中应起带头作用的执政党党员)的治理。
为此,党中央提出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法治社会建设战略。这是针对我国传统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以往社会建设方式的改进和创新。
社会治理是指处理各类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的整体社会建设活动。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社会成员之间就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社会治理是针对社会事务的处理,但这里的社会事务并不是泛指社会中发生的所有事项,而是指直接关系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事务。社会治理涉及的社会事务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其主要领域包括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等。随着社会治理事务不断发展和集中,已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范围确定的治理领域,各类社会事务都具有直接关系广大公民社会生活安定的共性,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治理活动加以全面规范。目前,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已有一些法律规范,但多散见于行政法、刑法、民法、社会法等各种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之中。
由于社会治理内容的复杂性和治理方法的多元性,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归为某一传统的部门法。
从实践看,它实际上是多个部门法中的相关内容在各自发挥作用。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目前尚未实现有机整合,也未构成统一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因而不能很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基本划分为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一布局与现有部门法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任何一项建设,都需要七个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形成合力加以调整。为此,从理论上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提炼,并在制度构造上整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社会治理法体系,有利于完整、系统地认识社会治理法,有利于集中、全面地指导和规范社会治理活动,保障依法开展系统化的社会治理,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
在基本内容上,社会治理法至少应当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事务三个方面:(1)社会治理法首先应规定社会治理的主体,由此形成社会治理主体法律规范。
社会治理主体法律规范主要规定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各种治理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具体可分为执政党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公众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
(2)社会治理法应规定社会治理的各种方式、方法,即社会治理机制法律规范。
社会治理机制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政府对社会的法律治理机制、社会自治的法律治理机制以及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法律治理机制。
(3)根据社会治理法所要规范的不同领域的社会事务,其基本内容还包括社会治理事务的法律规范,
具体又可分为公共服务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公共教育服务法、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法、就业公共服务法、社会保障服务法等),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包括人民调解法、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法、司法调解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信访法等),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法、生产安全保障法、防灾减灾救灾法、社会治安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等)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等其他社会事务治理的法律制度。可见,在我国,社会治理法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庞大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传统观念上,法治社会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遵法守法。社会普遍守法固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仅要求社会成员守法则是片面的,法治社会还必须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法治保障的社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包括社会守法在内的“四位一体”整体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从而完整揭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丰富内涵,是全方位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构成不同的重要建设环节。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包括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觉遵法守法两个方面。
增强法治观念是使法治意识渗入社会成员心灵并发挥潜在约束作用的精神保障。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树立法治意识是促使全民守法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在一国的法律治理中,法的实施通常会运用压制性资源和引导性资源来加以保障。压制性资源表现为系统化的强制、惩戒规范以及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外在暴力力量。引导性资源是法内含的理想目标、价值追求、守序伦理、利益公平分配等法治观念所形成的内在感召力和凝聚力。法治观念是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能实现法的平稳和谐实施,也是法实施的最高境界。
法治观念的根本内容应当是一国(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每一个社会都有其赖以维系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成员所有价值观念中本质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价值内核,反映了我国社会成员基本的、长期稳定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它的成型和系统化,必将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循和维护的行为规则,潜入社会成员的思想和心灵深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对一国公民具有内在精神凝聚力的规范体系,是一国法律中的精神引导力量,对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具有重要的维系作用,是全社会积极守法的内在基础。
守法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范,遇事找法用法、解决问题靠法。法的有效遵守与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成正比,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愈强,自律水平愈高,法的实施便愈有保障。但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不是自生自长的,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而是需要国家长期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加以积极培育,这包括: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等等。以此促成全体社会成员法习惯、法感情的积淀,形成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权威的观念,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养成自觉守法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仅仅因为畏惧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被迫服从法律。
社会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和核心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主体获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社会组织发育迅速,原有的社会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利益更为多元,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状态,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为此,社会治理需要系统性地开展,动员各方力量、针对各类社会事务,创新各种机制,运用不同方式,在多层次、多领域展开依法治理。这包括深化部门、行业和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引导、约束和保护作用等。
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又一核心环节。
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要求广大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普遍遵守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则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广大社会成员的各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法律保障。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内涵,是对以往只对公民提出守法要求的突破和拓展。它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本质是保障人民权益的社会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福利、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提供的一般性法律服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共法律服务关乎民众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的提供是否充分和全面,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从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体系、树立以保障民生为内核的执法体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救济体系等方面着手建构。这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等一系列工作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