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果市场中空头势力联合利用掌握了仓储运输资源的优势、控制了空头头寸的优势以及芝商所修改规则后价格向下不受限制的条件,得以在收盘前不断压低价格,最终以极端的负值价格成交获取暴利——那么这就是典型的操纵市场造成价格严重扭曲的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使期货市场价格大幅背离真实供求价格,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功能与秩序,并在博弈双方之间产生了极度不公平的利益分配结果,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操纵期货市场属于可判处监禁高达10年、罚金高达100万美元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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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导向的陷阱:“无底线”的负价格机制
根据芝商所相关结算规则,WTI原油期货当日结算价是按照美国东部时间14:28-14:30即
收盘前最后三分钟
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10]
这
种结算机制为利用收盘前的短暂时间进行市场操纵留下了空间,
例如“作尾盘”(banging the close)
,一种在期货合约的结算期(即确定结算价的期间)大量买卖期货合约以操纵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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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有操纵性的意图,这类操作并不需要欺诈性行为即可构成美国《商品交易法》上的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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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WTI原油期货每份合约全天整体下跌幅度约55美元,而仅在收盘前20分钟就跌去约40美元,占全天总跌幅的73%;其中,仅仅是在进入结算价确定期间的前3分钟时间内(14:24-14:27),下跌幅度就达到25美元,占全天总跌幅的45%——据此或可推测,空头势力除了“逼仓”行动之外,还具备“作尾盘”中利用收盘前关键时间快速扭曲价格的手法特征,两者结合为一种新型而隐蔽的市场操纵手法。与传统“作尾盘”不同的是,这次疑似操纵原油期货市场的行为并非通过大量买卖合约来控制价格,而是使用前述“逼仓”手法,用很小的交易量就把结算价确定期间3分钟的价格控制在最低点。
问题在于,疑似以“逼仓”手法操纵市场的空头何以获得可乘之机,将本身就极低的合约价格在极短的时间内轻松打压至无底的深渊?
芝商所允许负值价格的新机制恐怕难逃诘问。再一次,我们可以思索芝商所“负值价格反映真实供求关系”的真实性:4月20日以负值价格成交的交易量为20,219手,仅占当日总交易量的14.38%;最后3分钟确定的收盘价格“-37.63美元/桶”更是只基于3笔交易,交易量共计352手,仅占当日总交易量的0.25%![13]
在如此短时间内通过如此少量的交易形成的扭曲价格,难道真的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必须注意:4月20日当天WTI现货市场的价格是11.96美元/桶,而“-37.63美元/桶”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与之相去甚远——
临近到期,为何现货与期货价格偏离如此之甚
?
再者,WTI2005合约在下一个交易日(4月21日,该合约最后交易日)以10.1美元/桶的结算价收盘——这是真实交割原油的价格,可见4月20日的结算价扭曲到了极致。
事实上,在负价格机制出现前,“多逼空”比“空逼多”更能引起关注,因为合约价格向上没有天花板——意味着空头受市场多头力量逼迫受到的损失也没有上限,而“空逼多”情形下的价格却始终有0作为底线——不管是20分钟还是200分钟,多头合约受挤压下跌的损失始终是有限的。这让“空逼多”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如“多逼空”严重,因而躲过了多数人审视与怀疑的视线。但是,芝商所快速修改价格机制允许负值出现,改变了这一切:
多头因受空头力量挤压而受到的损失,完全具有深不见底的可能。
由
此,空头才可能在WTI2005合约临近收盘前的短暂时间内,利用漏洞操纵期货合约价格使其在负值区间内不受阻拦地疯狂向下钻刺。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期货交易所“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市场操纵、价格扭曲和交割、结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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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为减少市场操纵或拥挤的潜在威胁(特别是在交割月的交易期间),交易所应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对每份合约采取对投机者的持仓限制”
[15]
。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期货交易所因市场出现逼仓式操纵而暂停交易的情况——交易所投票决定结束那些利用空头无力依约交割玉米而展开的技术性逼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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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期货交易所本应该作为期货市场的看门人,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防止操纵市场、扭曲价格的现象出现。但是,在这一次负油价事件中,
未见芝商所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或阻止市场操纵行为,反见其以迅速修改规则允许负值价格的方式纵容和加剧恶意市场操纵的空间,增加受掠夺者遭受惨重损失的可能性。
这次负油价事件甚至在美国也引起了人们对芝商所的怀疑。4月21日,美国大陆资源公司(Continental Resources Inc.)执行主席哈罗德·哈姆(Harold Hamm)致信负责监管芝商所的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要求调查原油期货价格跌入零下的情况是否由“可能的市场操纵、系统故障或计算机编程故障”造成,同时大陆资源公司对芝商所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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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信的深入调查结果证实负油价背后是市场操纵,那么芝商所的负价格机制恐有助纣为虐之嫌。
二、程序瑕疵:缺乏商讨的决策过程有失公正
负值价格造成极大的外部性,芝商所在修改机制支持负价格时却没有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来控制不良影响,这为潜在的严重后果埋下了祸根。没有听取不同利益主体声音、没有对市场进行风险提示的规则修改,显示出的更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一)规则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程序控制的重要性
期货交易所处于期货市场的中心地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保证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公平竞争。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一方面指引着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影响着利益分配的结果,因此
必须保证规则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让市场参与者能够根据规则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预先的筹划
。期货交易是零和博弈(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负和博弈,因为交易所还要从每笔交易中收取由交易双方承担的费用),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并且保证金制度按倍数放大了交易双方的损益规模。考虑到这样的背景条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稳定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与交易有关的机制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应该因为稍许的改变就造成一方巨额亏损。任何可能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施加潜在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机制修订都应当在一套完备合理的程序下进行,以充分保障各市场主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