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此,樟树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这个费用应该收取学生的,现在还没收,因为现在实行双休,周末不可以补课,收费就是违法。未发放的是福利,会在20天内发放到位。”
老师正常讨要加班费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未发福利”就消极教学,甚至讲课3分钟就放电影,似乎有点过分。但更值得商榷的是,涉事教育部门将拖欠老师的款项定性为“福利”。
从法律定义看,福利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非货币性待遇,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法定报酬,受劳动合同法强制保护。
网友爆料显示,涉事教师需每日从7:30工作至22:20并查寝。此类超出正常教学时长的劳动,显然属于加班范畴,其对应的报酬应是加班费而非弹性福利。
另据媒体报道,该校一工作人员表示,“大家还是在正常上课,只是像早晚自习这种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来。因为学校拖欠太久,一些老师不想再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来学校,校领导最近也在开会处理此事”,否认了“消极教学”一说。
加班费不等于福利,厘清款项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两者混淆则会产生双重危害。一方面,“福利”一说试图将教师维权污名化为“斤斤计较”,弱化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可能掩盖学校违规安排加班的事实。
若学校安排的早晚自习、周末补课违反“双减”政策,则应立即叫停;若属于合理教学安排,则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无论哪种情况,用“福利”模糊劳动报酬本质,都是不妥的。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指责教师“只看到付出未得报酬,缺乏奉献精神”,也有道德绑架之嫌,并不可取。
教师职业确实具有公益性,但教师首先是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若将教师依法主张劳动报酬与“师德”挂钩,本质上是用道德高标准替代法律底线要求,既违背法治精神,也忽视了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事实上,长期加班至深夜、薪资被拖欠8个月仍坚守岗位的教师,已展现出超出职业义务的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