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草案首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草案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根据草案,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在草案中被清楚规定下来。
根据草案规定,电商平台需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同时,作为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电商平台,需和商家一样承担起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对平台内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商家或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电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删除不利评价情节严重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明确指出了几类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