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导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更新:
1、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
2、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修订如下:一是增加兜底条款,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3、调整登记期限
将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第十二条)
4、若干登记事项的修改
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完善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第十条),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列明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第十七条)、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增加登记费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等内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全文及修订说明如下: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