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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法院摆脱最高检“阴影”的聪明方法(附二审检察意见全文) |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31 07:5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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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提起公诉机关: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聊检公二刑诉〔2016〕32号

一审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16)鲁15刑初33号

上诉人:于欢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

本案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复核主要证据、审查关联事实等方式,对本案做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书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全部案卷材料,围绕一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细致地开展了复核、取证工作:一是查看、测量了案发现场;二是讯问了上诉人于欢;三是复核了苏银霞、马金栋、于秀荣、张立平、张博和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等主要证人、被害人;四是调取了侦查实验笔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报警记录、鉴定人资格证书等;五是向技术人员、法医咨询了案件中相关专业问题。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检察员当庭询问了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和被害人郭彦刚,对一审证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宣读、出示了检察员调取的新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检察员将用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依照法律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刑法库”公众号


一、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经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一)案件的起因——高息借款、无力偿还

2014年7月28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负责人苏银霞与其夫于西明,为解决源大公司资金困难,向冠县泰和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学占、会计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于西明再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仍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双方以二手房买卖合同形式,用苏银霞、于西明所有并居住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截止2016年1月6日,苏银霞、于西明向赵荣荣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共计183.8万元。


(二)案件的发展——违法逼债、引发纠纷

2016年4月1日,吴学占、赵荣荣以苏银霞、于西明未及时还款为由,强占了苏银霞、于西明的房屋;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搬走房屋内家具,吴学占还在苏银霞家中将其头部按入马桶,派人盯梢并到源大公司叫骂滋扰。在上述违法逼债期间,苏银霞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聊城市长热线12345寻求保护。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郭树林、苗龙松、张博、李忠、程学贺、么传行、严建军、张书森陆续赶到源大公司,以盯守、限制离开、不时叫骂、扰乱公司秩序的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后赵荣荣先行离开。18时许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19时许,苏银霞、于欢被允许到公司食堂吃饭,期间么传行、苗龙松等人轮流盯守,苗龙松先行离开,之后杜志浩、杜建岗驾车赶到。20时48分许,郭彦刚要求苏银霞、于欢返回公司办公楼,公司员工马金栋、张立平陪同进入一层接待室。


(三)案件的激化——不法侵害、报警处警

21时53分起,杜志浩、张博、李忠、程学贺、么传行、严建军、张书森、杜建岗8人相继进入接待室继续向苏银霞逼债,并先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随后,杜志浩将烟头弹至苏银霞身上,辱骂苏银霞,褪下裤子暴露下体左右晃动,最近时距离苏银霞约30公分。后杜志浩又向于欢发出“啧啧”唤狗声音进行侮辱,以不还钱还穿耐克鞋为由扒下于欢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苏银霞挡开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欢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继而扇拍于欢面颊,杜志浩及其同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期间,杜志浩还以苏银霞、于欢本人及其姐姐为对象进行辱骂,内容污秽。22时01分许马金栋走出接待室,告诉室外的公司员工刘付昌报警,22时07分许刘付昌拨打110电话报警。

22时17分许,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处警。在接待室内,杜志浩等人声称无人报警只是索要欠款,苏银霞、于欢向民警指认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为,杜志浩等人不予承认,民警朱秀明现场警告“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打架就不是欠钱的事了”。22时22分许,三名警员走出接待室,于欢、苏银霞欲跟随出去被杜志浩等人阻拦。朱秀明随后给民警徐宗印打电话通报警情,并安排宋长冉、郭起志“给他们说说不要动手”。


(四)案件的发生——于欢捅刺、一死三伤

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后,于欢、苏银霞打算离开继续受阻,杜志浩强迫于欢坐下,于欢不肯,杜志浩等人遂采用推搡、勒颈等强制手段把于欢逼至接待室东南角。22时25分许,于欢拿起身旁办公桌上公司日常削水果所用的一把单刃刀,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于欢先后向杜志浩、程学贺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围住他的严建军、郭彦刚各捅刺一刀。民警听到响动迅速赶回接待室将于欢控制。受伤的杜志浩、程学贺、郭彦刚、严建军被杜建岗、李忠、郭树林等人驾车送往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杜志浩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杜志浩被捅刺上腹部一刀,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被捅刺左腹部一刀,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郭彦刚被捅刺右背部一刀,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被捅刺左胸部一刀,存在左侧腹腔积血,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综上,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刑法库”公众号


二、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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