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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开庭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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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中院审理认为,邢志强因怀疑孟永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在被害人逃离过程中持枪射击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8月25日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判决邢志强赔偿丧葬费4.16万元。孟永清家属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邢志强也上诉,称其行为系履行警察职责时作出的正当防卫;孟永清自行剖腹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抓捕未及时就医,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邢志强的行为和孟永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依法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

2024年3月4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详见财新网报道《警察枪击案罗生门》;《内蒙古警察枪击案上诉后发回重审原定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还是事后报复

11月26日、27日,此案重审开庭。据财新了解,重审的焦点之一仍然是邢志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邢志强在法庭上表示,在追击到水库南侧树林时,孟永清和摩托车都摔倒在地,他多次命令孟永清站起来接受检查,孟永清趴在地上不动,当时他以为孟永清摔伤,俯下身拉其身体,被手持匕首的孟永清突然翻身乱刺,他马上表明身份说是警察,不要乱动,孟永清嘴里骂着脏话说弄的就是警察,邢志强左后肩被孟永清刺伤后,孟永清仍然手持匕首冲着他胡乱捅刺,他只能后退,并退至摩托车后20多米处,此时孟永清突然骑上邢志强的摩托车继续逃窜。

邢志强认为,当时的孟永清对他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进行,并对他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摩托车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具有现实的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后来,同伴李水平骑着摩托车赶到,并载着他继续追击孟永清,遇到孟永清时后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此时邢志强跳下车,在孟永清的再次冲撞中,邢志强无意识地抡起了小口径步枪,枪响后孟永清当时没有任何反应,可见枪击并非致命伤。孟永清驾车逃跑的过程中,摩托车因陷入松软的耕地导致熄火,孟永清弃车而逃。


而出庭检察员称,从水库到树林,再到枳芨滩村,双方一共遭遇了三次。在树林中时邢志强孤身一人、手无寸铁,孟永清如果想行凶杀害邢志强,具有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孟永清在持刀逼退邢志强后,骑车逃离。而在枳芨滩村,李水平骑车驮着邢志强,邢志强手持步枪,邢志强一方无论是人数还是武器,与在树林相比都有了绝对的优势。孟永清仅一人骑着摩托车,手里拿着刀,因为要骑车,双手无法使用其他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孟永清见到持枪的二人之后加速逃跑是符合常情常理,而通过骑摩托来回冲撞,企图向持枪的二人行凶,违背常识。此外,面对冲撞、抡枪回击的射击点大概率在身体的正面,且是近距离射击,而本案孟永清是背后腰部受伤,且经鉴定,孟永清后腰部中枪的伤符合远距离射击的损伤特征。

检察员进一步表示,在水库边,邢志强对有嫌疑的孟永清拦车盘问,孟加速离开,此时没有明确的不法侵害。在树林时,邢志强骑车追到孟永清,上前以控制盘问孟永清,孟永清持刀向邢志强行凶。此时,孟永清针对邢志强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邢志强依法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在第三次遭遇过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枪追他,他一直都处于逃跑状态;邢志强在孟永清骑车逃跑的过程中,从背后用枪射击孟永清,此时孟永清在前面骑车,没有针对邢志强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检察员称,对孟永清在树林中用刀刺伤邢志强的行为,邢志强不能追到枳芨滩村对孟永清实施正当防卫。其还强调,即使孟永清逃走时抢走了邢志强的摩托车,邢志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仍是故意犯罪,“正当防卫面对的必须是正在实施的抢劫,而邢志强是第二次遭遇结束以后骑车几公里、几十分钟以后从树林追到枳芨滩村后开枪杀人,属于事后报复。”

检方表示,邢志强身为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明知警察开枪的严格限制和开枪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追逐有盗窃摩托车嫌犯的孟永清,不管不顾开枪射击孟永清,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而非履行职务。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提出,任何在不法侵害中的暂停行为,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孟永清第二次跑了之后,还在枳芨滩村等着邢志强,并且主动冲撞邢志强,所以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并且是针对邢志强的,有非常强的紧迫性,甚至危及到邢志强的生命安全,这时他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邢志强把枪当做棍子一样抡起来,以抵抗孟永清的冲撞行为,只是在他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枪走火了,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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