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实施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查。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①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②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③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等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及《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894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处罚,撤销资质的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③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工作管理,对存在联网信息软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不予联网,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一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价格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分析,重点关注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并分析原因。检查发现机构数据异常的,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机构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应当暂停接收检验数据并要求限期整改;机构不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以及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认定属于《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撤销资质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或取消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实施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未经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结果;2.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监测数据、结果;3.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4.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5.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监测数据、结果;6.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