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对超标的查封案件究竟该怎么处理?(含最高院13个典型判例)
10: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以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典型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详细8个案例)
14:最高法院:强制执行中,承租人有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主张权利(有限度)
15:最高法院:期满未提起诉讼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2017)
裁判要旨:
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的权利,并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提出异议。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针对异议裁定作出的复议裁定等监督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延长执行期限等内部管理行为,均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案情介绍:
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胜区法院)在审理党宏文与裴学文、张小军、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兆典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东法民初字第2035号、(2013)东法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裁定,分别冻结被执行人裴学文、张小军在内蒙古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下称正蓝旗信用社)账户中的100万元股金及分红(涉案股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申请执行人党宏文与被执行人裴学文、张小军、益兆典当公司就前述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东胜区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各方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后因裴学文、张小军、益兆典当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党宏文向东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因裴学文、张小军于2012年5月18日以正蓝旗信用社两个账户内的各100万元股金做担保向正蓝旗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办理了(2011)蓝证字第201210902号公证债权文书。正蓝旗信用社后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下称正蓝旗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实现对裴学文、张小军名下涉案股权的质押权。正蓝旗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四、东胜区法院与正蓝旗法院对涉案股权的执行产生争议。
内蒙古高院作出(2014)内执字第1号协调决定:东胜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对质押权效力进行认定,如当事人有异议,可另行诉讼。
五、党宏文不服上述协调决定,向最高法院院申诉,请求撤销(2014)内执字第1号协调决定,由东胜区法院依法执行。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党宏文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
并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提出异议。
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针对异议裁定作出的复议裁定等监督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延长执行期限等内部管理行为,均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面对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能够知晓自己所能选择的救济途径。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可以通过异议和复议进行救济的法院裁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都对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五条规定赋予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享有对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比如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详细可参看文末延伸阅读案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提起异议而审请复议,以及对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
二、具体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裁定都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的,不应通过提出异议,选择启动另一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对指定管辖不服的,不可以提出异议或复议进行救济;对于公证债权文书中债权争议部分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异议申请的情形
已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又无故反悔并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面对违法执行行为,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或决定书后,应该先判断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是具体执行行为,是否是违反了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关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再判断当事人是选择程序性救济还是另案起诉亦或是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