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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 最高法知产法庭: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尘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3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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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优某农业公司种植并获得“赛雷特”苹果果实的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树苗枝条被繁殖。根据本案证据可以合理推定其存在持续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优某农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种植“赛雷特”品种树苗,大量销售苹果果实,且存在扩繁行为,其种植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其既生产、繁殖苹果树苗,又销售苹果果实。其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在时间与获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自然延伸,应作整体考量。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得的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作灭活处理是停止侵害的有效措施和当然之义。在判令承担停止侵害的具体责任方式时,基于被诉侵权品种具有多年生长和无性繁殖的特性,若不对侵权繁殖材料进行灭活处理,侵权植株可能长期存活并有扩散风险。相较于铲除苗木再重新种植的方式而言,权利人主张仅对接穗灭活并嫁接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更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品种权人为新西兰企业,裁判结果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 本案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作为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在侵权人主要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取非法利益时,将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 本案所支持的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充分考虑了多年 生无性繁殖作物的特点,既充分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兼顾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避免资源浪费,对于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索。

春分护“种”正当时!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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