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山东高法
新鲜的司法动态资讯 实用的审判实务参考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简单心理  ·  为什么越是灵魂伴侣,越容易分开? ·  2 天前  
今夜职场  ·  真正高能量的人,往往都很松弛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山东高法

受害人的生存时间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29 00:06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条便采纳此见解,其认为:“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李某文等诉王某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王某增驾驶机动车与黄某菊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菊受伤,王某增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诊断,黄某菊鼻骨骨折、骨盆闭合性骨折、右颧骨骨折、右髂骨骨折、右眼睑裂伤,自2008年10月6日(事故发生当日)至10月31日住院治疗近1个月后出院。2009年4月7日,黄某菊以类风湿关节炎、肺间质纤维化、肺部干扰入院治疗,4月20日因肺间质纤维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71,000元,残疾赔偿金65865元,死亡赔偿金346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菊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伤残鉴定结果认定黄某菊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10级伤残。法院判决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综合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和被侵权人索赔便利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一般情形下为20年和特殊情形下的递减标准,然其于裁判中适用的前提仍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生存年限,并须以此为基础,综合相关的居民收入标准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黄某菊于2009年4月20日即一审诉讼前去世,与黄某菊有关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限定在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4月20日之间,核定数额为2835元。


(二)按照最低限额定型化标准计算


主张按照最低限额定型化标准计算的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对致人残疾的情形原则上采取定型化赔偿,但并非不考虑余命年岁,故在该条关于残疾赔偿金一般按20年计算的定型化赔偿原则外,对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情形,特别规定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最低不少于5年。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下,将余命年岁作为利益平衡的考虑因素,适当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但不改变定型化赔偿的原则,按5年计算仍是定型化赔偿,只不过是利益均衡后的最低限额定型化赔偿。据此,对被侵权人因伤致残后在诉前或者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形,循此逻辑亦不应变定型化赔偿为按照实际生存期间赔偿,而应按最低限额的定型化期间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8条便采此观点,其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随实际年龄不同予以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5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且不与该解释的精神相冲突,倾向性意见按照最低标准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张某林与张某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同在广州某商厦做玉器生意的张某林(3楼商户)与张某琴(2楼商户)因故争执,张某林于2005年4月28日早上8时许殴打了张月琴,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随后,张某琴返回2楼住处取杯子装载硫酸,上到3楼张某林的住处将硫酸向张某林泼洒,致张某林颈部、上背部及胸部皮肤Ⅲ度烧伤,枕部、腹部、左肩部及双上肢皮肤为深Ⅱ度烧伤,双侧耳廓背侧皮肤为深Ⅱ度烧伤,双侧面颊部皮肤为深Ⅱ度烧伤。经广州法医学会鉴定,张某林的损伤程度构成2级伤残。2006年6月15日,张某林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5月26日,张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6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琴向张某林赔偿损失281857.7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计算为20年。张某琴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即认为张某林受伤后因另案交通事故死亡,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到张某林死亡时止。因张某林在一审诉讼期间已经死亡,不应继续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张某林在2005年4月28日受伤,9月5日被评定为2级伤残,2008年5月26日因另案死亡,受伤后实际存活时间为3年零1个月。按照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及第32条规定精神,受害人受伤后的实际存活年限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根据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不能少于5年。因此,一审判决确定张某林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3627元/年×5年×90%=61321.5元(因被侵权人与有过失,故侵权人承担责任比例按90%计算)。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述判决便采最低限额定型化赔偿原则。


(三)按照一般定型化标准计算


所谓按照一般定型化标准计算,即不考虑实际生存时间。支持这一标准的理由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残疾赔偿金历来采定额化的赔偿方式,即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年限,以受害人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事实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损失,而不是以受害人实际存活时间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以受害人定残后的意外死亡作为赔偿义务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不仅对受害人不公,也有违立法本意。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伤害造成残疾,并导致预期收入可能减少结果的一次性赔偿。赔偿年限的规定,是结合我国公民平均寿命情况的普遍性规定,不应因个体当事人的情况改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年限。法定赔偿年限与实际生存年限的不一致,正是定型化赔偿的常态和特点。依照风险利益均衡的原则,赔偿义务人既然可能享受采取定型化赔偿带来的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大于法定赔偿年限产生的利益,那么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较短也是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风险。


上述3种观点,立论各有一定依据。但综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精神、法理依据及利益平衡,笔者认为, 以按照最低限额定型化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较为妥适。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