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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和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5-23 16:4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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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打赏

都构成赠与


夫妻一方给直播的主播打赏,首先应该肯定的是,该赠与行为有效,因为是成年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没有不认可其效力的理由。既然是夫妻关系,那么女方必须是20岁以上,男方必须是22岁以上。既然有婚姻行为能力,那么当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实施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中,看不出否认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行为效力的意思,因为无法否认这种赠与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不会存在打赏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赏时起码没有欠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的是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不能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效力。如果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给主播打赏,就更不能认为其赠与行为的效力有瑕疵。这是因为打赏行为人是成年人,需要有必要的识别能力,无论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给主播打赏,还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并且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无偿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或者过户登记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转移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有无可能以恶意串通的理由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呢?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可能的,理由如下:第一,接受赠与者无义务审查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除非有明显的表征证明赠与财产违法;第二,即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物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达不到影响赠与效力的程度。正因为如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规定的是,即使数额明显超过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也只能认定为“挥霍”,而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挥霍的效力不及于受赠与人,只约束赠与人。



三、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构成挥霍的

处理方法


因为不能否认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赠与行为的效力,所以在夫妻之间解决具体问题,即其效力向内。本条司法解释给出的方法是认定这种赠与行为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家庭法中,挥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任意花钱”。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具备的要件是:第一,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直播平台打赏。第二,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这实际上涉及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如果没有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以用行使家事代理权的理由认定不属于挥霍,只有明显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的,才可以认定为挥霍。第三,严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当达到严重程度,而不是一般的程度。符合这三个要件的要求,即可认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民法典》第1066条和1092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两条法律规定的都是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都是向内的效力。


这两种办法应当分别不同情形适用。首先,双方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一方打赏构成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这几乎是对等行动,一方挥霍了多少财产,另一方就可以主张在这一范围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这个方法是有道理的,符合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能保护好对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的,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这里首先考虑的是少分,如果挥霍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利益损失,也可以请求不分,这里的原则也仍然是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少分或者不分的标准,仍然是要看对方挥霍了多少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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