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宾馆出租会议场地,符合不动产经营租赁定义,适用11%税率。尽管有的税务机关政策解读规定可以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宾馆出租会议场地的行为似乎不符合会议展览服务定义,导致纳税人不敢贸然适用低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变化: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适用6%税率,不适用11%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若只提供会议场地,不提供配套服务,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四)酒店式公寓
原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时代,酒店式公寓被认为是租赁行为,营改增后,在没有明确前,一般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1%税率。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变化: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适用6%税率,不适用11%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不提供配套服务,则不适用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
(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
原政策:
对于索道,《注释》规定:“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索道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
对于游船,若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若不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注释》规定:“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税率。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变化: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适用6%税率,不适用11%或17%税率。